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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每一个人外在形象通过绘画或者照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一项人格权利 , 而在生活中 , 有些商家为了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 , 便擅自将他人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 ,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案例回顾】
在广东中山生活、学习的张某和邹某二人在放假之后为了提升自己的成绩 , 便被各自的父母安排到了当地的一家校外培训机构 , 接受校外辅导 。 在假期结束后二人也都回到学校 , 在随后的生活中恶人也都一直接受着该培训机构的辅导和培训 , 在经过一次考试的检验后二人的成绩也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 也成为了该培训机构的优秀学员 。
二人升学后 , 培训机构便通过联系张某、邹某二人的家长 , 向他们索要到了二人的照片 , 同时也表示可以让张某、邹某二人在假期期间来培训机构做兼职 , 并会给付相应的报酬 。 在索要到了两名学生的照片后 , 该培训机构便利用二人的照片制作了易拉宝展架和宣传传单 , 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 , 张某和邹某便在假期期间来到该培训机构做一些兼职工作 , 帮忙辅导班内的学生 , 在这期间他们也看到了摆放在培训机构内部的宣传展架 。 当二人看到自己的肖像被随意地使用后 , 便要求培训机构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 该培训机构随后也将涉及二人的展架做下架处理 , 对于涉及二人的宣传单也进行了销毁 。
虽然涉及二人肖像的商业宣传单已经被销毁 , 但该培训机构依旧利用涉及二人肖像的照片制作、印发宣传单 , 并在当地的校区进行派发和宣传 , 以此吸引学生家长的注意 , 获取商业上的盈利 , 在这一期间 , 该培训机构对二人隐瞒了这一行为 。
于是在2020年 , 当邹某的弟弟拿着一份培训机构的商业宣传单回家后 , 邹某和张某这才知道了该培训机构依旧未经允许利用二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活动 。 随后 , 二人连同各自的家长来到培训机构要求机构方停止侵权行为 , 并消除因此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
但机构方屡次敷衍了事引起邹某二人的不满 , 于是他们便将机构方告上了法庭 , 要求机构方停止这一侵权行为 , 并登报赔礼道歉 , 同时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各六千元 。 那么 , 擅自将他人照片用作商业宣传 , 是否侵犯肖像权?
【案例分析】
什么是肖像权?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肖像权是每一位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的一种 , 受到法律的保护 。 对于公民的肖像权 , 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 而公民本人则可以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人的肖像 。
而肖像通俗意义上讲便是个人形象通过影像、雕塑或者绘画等方式 , 在载体上对可以被人识别的外部形象的反应 。 比如达芬奇所作的《蒙娜丽莎》便是使用了蒙娜丽莎的肖像权 , 而放在本案中 , 该培训机构利用邹某二人形象所作的易拉宝展架和宣传单便是利用了二人的肖像权 。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到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当行为人在以盈利为目的 , 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或者违背对方真实意愿更改肖像使用用途的 , 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 , 并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后果 , 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
利用二人的形象擅自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 是否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在本案中 , 机构方表示他们在使用二人的形象进行制作传单和展架前 , 曾征询过二人各自家长的意见 , 并且在邀请二人在机构内做兼职 , 辅导其他学员时 , 二人也看到了被制作出来的展架 , 因此这件事二人应当是知情的 。 且机构方利用二人肖像所进行的宣传都是积极正面的 , 并未损害二人的形象 , 或带来负面的影响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父母有权代理其行使民事法律行为 , 而授权使用肖像便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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