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擅自将他人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是否侵犯肖像权?( 二 )


但根据调查 , 机构方在向邹某二人的家长索要照片时表示使用邹某二人的肖像只是用来制作展架进行宣传 , 并未说明会利用二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 而当机构方在使用二人肖像制作商业宣传单时也并未告知、征询邹某二人的意愿 , 同时 , 在二人得知自己的肖像被用来进行商业宣传后 , 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 也曾要求对方停止这一行为 。
因此 , 法院认为 , 机构方在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 , 擅自使用二人的肖像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 侵犯了邹某二人的肖像权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责令机构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并登报道歉 , 消除影响 。
而对于邹某二人要求机构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事 , 因二人未提供有利证据证明二人的肖像被使用后受到了精神损害或身体不适 。 且机构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传播范围较小 , 也未对两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 因此法院对于二人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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