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生日当天吹生日蛋糕上面的蜡烛时,突然间“砰的一声!


福建福州,一女子生日当天吹生日蛋糕上面的蜡烛时,突然间“砰的一声!


【福建福州,一女子生日当天吹生日蛋糕上面的蜡烛时,突然间“砰的一声!】“砰!”福建福州 , 一女子生日当天吹生日蛋糕上面的蜡烛时 , 突然间“砰的一声!”蜡烛意外炸开后 , 火花直接喷射到女子眼睛处 , 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 , 医生诊断女子左眼因此失明 。 女子出院后将送蛋糕的闺蜜及卖蛋糕的老板 , 一起告上法庭索赔 。


女子白某参加工作多年 , 其与同事兼闺蜜唐某关系极其要好 。 事发当天 , 是白某生日 , 其早早就与闺蜜唐某等人相约到餐厅吃饭喝酒后 , 再到KTV包厢内继续唱歌喝酒 。

大家在KTV包厢内玩耍时 , 唐某精心为白某挑选的水果蛋糕 , 也按照唐某下单时所预留的信息 , 如约送到KTV包厢 。



这款蛋糕价格不到300元 , 最大亮点的是点燃含苞待放的莲花蜡烛时 , 蜡烛会自动在上面转动 , 并自动播放生日音乐 , 待音乐播放结束后莲花就会自动绽放并散发出火花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白某在大家的祝福中 , 许完愿并准备去吹生日蜡烛时 , 突然间“砰的一声!”蜡烛意外炸开后火花四溅 , 并直接喷到白某的眼睛处 , 白某顿时尖叫了起来 , 大家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

虽然白某已经以最快的速度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 但最终其被火花喷到的左眼 , 还是被医生确诊为失明 , 医生还和白某说 , 恢复的可能性不大 。

白某出院后 , 思虑再三并与唐某达成共识后 , 遂将唐某及销售蛋糕的老板 , 一起告上法庭 , 索要经济赔偿30多万元 。

有网友可能会不解 , 白某既然决定要告唐某 , 为什么还要与其商议 , 并且还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 与其达成共识呢?难道唐某不同意 , 白某就不告了吗?

还有网友或许会认为 , 白某想索赔可以理解 , 直接告蛋糕店老板就可以 , 何必要把自己的闺蜜带上呢?这样对唐某不公平 , 毕竟唐某也不想发生这种事情 。

其实以上所述是网友们对本案法律关系存在错误认知 , 才会误会了白某的本意 。

《民法典》 第1175条规定 ,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而言 , 由于蛋糕的购买人是唐某 , 因此蛋糕购买合同关系人是唐某与蛋糕店老板之间的 。

也就是说 , 在被侵权人白某起诉要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时 , 由被告人唐某提出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或者部分是第三人蛋糕店老板的过错造成的 , 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适用 。

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是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的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唐某是蛋糕店的员工 , 那就不适用该条款 , 白某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蛋糕店即可 。

换而言之 , 如果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后 , 那么唐某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 。 这就是唐某的本意 , 因为其明知过错在于蛋糕店老板一方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原告白某负有举证责任 。 白某在法庭上出示了现场几个朋友录制的视频、就医记录、治疗支出以及医生诊断其左眼失明与蜡烛发生意外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 。

蛋糕与蜡烛都是合同关系中的一部分 , 从法律上讲 , 蛋糕老板不仅要保证蛋糕的出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同时还要保证蜡烛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产品 , 绝对不能有任何产品缺陷 。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得非常清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予以经济赔偿 。

但是 , 具体是谁的过错造成的 , 这个责任就应当由谁来承担 。 也就是说 , 蛋糕店老板承担责任后 , 如果证实是厂家的原因造成的 , 那么其可以再向厂家追偿 。

综上而言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现场视频来判断 , 白某、唐某两人当时是完全按照蛋糕老板给的视频教程往蛋糕插上蜡烛并点燃的 , 因此可认定本案白某、唐某均不存在过错行为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 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

最终 , 一审法院认为 , 在白某、唐某能够举证其一方没有过错 , 系蜡烛质量问题导致侵权的情况下 , 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蛋糕店老板身上 , 如其未能举证反驳就应当承担未能举证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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