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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 一男子去一家自助餐店吃了4次 , 没想到这次刚进店 , 就被店家给“请”了出来 , 有钱不赚 , 不是老板的作风 , 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男子要店家给个说法 , 店家:快要被他吃倒闭了 。
男子说他很委屈 , 现在自助餐店都不让他去消费了 , 他觉得商家很玩不起 , 向记者说出了之前去消费的4次经历 。 第 一次去的时候 , 猪脚上有一些毛 , 男子进行了挑选 , 这也是正常的事 , 可店员不乐意地表示:男子这样挑挑拣拣之后 , 后边的人怎么吃?听完店员的话 , 男子也没有说什么 , 就没有挑 , 直接把那些猪蹄端到桌子上给吃完了 。
第三次男子叫了一个朋友 , 台面上大概有七八斤虾 , 虾壳去掉也没有太多 , 男子就直接给端到了自己桌上 , 只不过后面虾壳堆在一起才显得多了一些 , 虽然店员看男子的眼神有些异样 , 男子想着自己又没有浪费 , 也没去理会她们 。 第四次 , 在吃羊肉串的时候 , 男子就把台面上的那些羊肉串都拿走了 , 就这样惹怒了店员 。 对方直接对男子说:下次别来了 , 男子觉得不可思议 , 难不成自己能吃也有错?
但是不得不说男子是真的很能吃 , 因此在第五次团购自助餐的时候 , 一进门就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 服务员说老板交代了 , 谁要是敢接待男子就罚谁的钱 。 由于男子是和朋友一块去的 , 于是同伴便上前询问餐厅是不是只拉黑了男子一个人 。 结果发现男子的同伴也被拉黑了 。 随后记者在门口的公告牌上清楚地看到 , 上面并没有对吃得多 , 做出任何标注 , 反而是吃不了 , 浪费的要进行罚款 , 并且每桌还要收取50块钱的押金 。 此时一直沉默的老板终于开口了 , 他说自己其实是有苦衷的 , 表示自己这店是私人企业 , 已经消费不起男子了 。 光是豆奶 , 男子能喝二三十瓶 , 就男子交的那点钱 , 连成本都不够 。
那个猪脚、虾啊 , 别人用夹子夹 , 男子是一盆一盆的拿 , 现在物价这么高 。 老板表示真的受不了 , 男子要是来一次、二次也就算了 , 现在都来了五次 。 随后 , 老板又向记者曝光了男子的真实身份 , 是一名吃货主播 。 男子承认自己确实是一名美食主播 , 但是吃得多也不是错 , 反倒是店家玩不起 , 还将自己拉黑 , 对此双方是各执一词 。 部分网友表示 , 餐厅老板做得不对 , 开门做生意哪能只赚不亏呢?但更多的网友却表示支持餐厅老板 , 虽说老板是做生意的 , 但也不能做亏本买卖呀 , 况且这位男子 , 已经是接连来了五次 , 你能吃不是错?
但是紧着这一家店坑 , 那就是你的错了 , 这不拉黑你 , 拉黑谁呢?1、那作为店家 , 拒绝接待男子的行为 , 属不属于侵权行为?相信很多人还是比较关心这一点的 。 店家已经记住了男子这伙人 , 男子要想进店付钱消费 , 店家正常不会向男子收餐费 , 因为店老板已经交代过店员 , 不接待男子这伙人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意思是在经营的过程中 , 店家是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消费者的自由的 , 双方交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 。 何况男子并未付过餐费 , 和店家也没有达成消费的约定 , 并未形成合同关系 , 店家拒绝接待男子的行为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 2、如果男子在网上团购 , 已经下过订单付过钱 , 那店家就没有理由拒绝男子的消费 , 就算男子再能吃 , 店家都得笑脸相迎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 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3、值得一提的是 , 在经营过程中 , 不管是店家还是男子同样不能存在强买或者强卖的行为 。
【湖南长沙,一男子去一家自助餐店吃了4次,没想到这次刚进店,就被店家给“请”了出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 ,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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