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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很多矛盾往往都是因为一个误会 , 有了误会 , 说清楚就好了 , 但在一些矛盾纠纷中 , 双方却都不做解释 , 当纠纷发生之后 , 一般都无法轻易收场 。 那么究竟是谁的错?是怪不分青红皂白之人 , 还是怪不做解释之人?
2020年5月20日凌晨 , 湖南长沙的汤某某刚和朋友们吃完宵夜 , 他喝了不少酒 , 回家路过马王堆海鲜市场时 , 汤某某突然想起来市场里某门店的老板许某还欠着自己姐姐一笔钱 。 双方已经因为这笔债务纠缠很长时间了 。
【长沙男子被错认成欠债人,遭追债后互殴致对方肋骨骨折,法院判了】汤某某喝了点酒 , 又正好路过这里 , 于是他就打算去帮姐姐把钱要回来 , 他来到许某的店门口 , 朝里面嚷嚷着要许某还钱 。 其实汤某某也没见过许某 , 只知道他是这家店的老板 , 而且欠自己姐姐的钱不还 。
但不巧的是 , 这会儿许某并不在店里 , 只有吴某某在 , 见汤某某大摇大摆地走进店里 , 嘴里还嚷嚷着要老板还钱 , 吴某某有些不悦 , 于是他走上前让汤某某赶快出去 , 让他别在这里闹事 , 可汤某某一看吴某某出面让他离开 , 就以为吴某某就是这家店的老板 。
于是就缠上了吴某某 , 一副不拿到钱就赖在这儿不走了的样子 , 吴某某听得是一头雾水 , 但不知为何 , 他没有向汤某某解释 , 他并不是这家店的老板 , 欠钱的也不是他 。 而汤某某就认定了吴某某是欠钱的人 , 于是执意让他还钱 。
一来二去 , 两人就吵了起来 , 吵到激烈的时候 , 汤某某因为喝了点酒 , 脑子一热就朝着吴某某扑了过去 , 眼看就要动手 , 而吴某某也是个暴脾气 , 见汤某某不光无理取闹 , 还朝着自己动手 , 于是就跟他打了起来 。
打斗中 , 吴某某结结实实挨了汤某某几拳 , 为了反击 , 他一脚踢在了汤某某的左侧腹部 , 一声惨叫之后 , 汤某某就倒在了地上 , 还疼得打起滚来 , 看来吴某某这一脚踢得不轻 。 见汤某某疼成这样 , 吴某某便将他送到了附近的医院里 。
经检查 , 汤某某身体左侧第6、7肋骨骨折 , 达到了轻伤二级 , 这一脚 , 让汤某某在医院里足足躺了两个月 , 不久后 , 吴某某觉得是自己做错了事 , 于是就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 并主动赔偿汤某某医疗费等12万元 。
这是吴某某应该赔的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之后汤某某接受了吴某某的赔偿 , 并表示谅解 , 出具了谅解书 。 但这件事却并没有就这样结束 , 由于吴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汤某某构成了轻伤二级 , 那么他这一行为就属于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一般司法机关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须具有三个要件: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 才能构成本罪 。
回到这件案子中 , 汤某某因吴某某的殴打而受伤 , 他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 , 而在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中 , 如殴打等积极的伤害行为并未非唯一的损害行为 , 除此之外 , 还有消极类型的损害行为 , 如放任无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员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等 。
然后是吴某某殴打汤某某的这一行为本身 , 随意殴打他人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行为 。 最后是损害他人人身的程度 , 在《刑法》中规定 , 只有损害他人的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未达到轻伤程度的 , 应当以扰乱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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