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


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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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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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 , 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要求受益人给予一定补偿 ,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的 , 各地判决结果并不统一 。 如果法律不用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受的损失施以救济 , 单靠受益方道德自觉 , 显然无法将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 不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形成 。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免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 还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救助对象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依据 , 个案补偿来源或有不同 , 侵权人和受益人都能成为法律要求给补偿的对象 。
【补偿规定】
案例:
湖南益阳 , 陈某、彭某、余某(彭某的母亲)与李某等因项目征拆 , 被某街道办事处安排在某村临时安置房居住 , 彭某与李某同住一个房间 。 2020年6月的一天 , 陈某路过他们的房间门口 , 闻到液化气泄漏的味道 , 直觉不对劲 , 将余某喊来 。
余某没有房间的钥匙 , 无法开门进入 , 情况十分紧急 。 陈某心想救人要紧 , 不假思索爬窗入户 , 奔去关闭了液化气罐 , 不料因突然着火导致陈某烧伤 , 事后鉴定为五级伤残 。 陈某住院治疗三次 , 合计产生医药费24万 , 后续治疗还需6万 , 医保报销了5万余元 。

陈某将彭某、余某和李某以及街道办事处都告上法庭 , 索取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 彭某和李某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 , 但主张没有法定赔偿义务;余某表示与涉案房屋没有财产关系 , 不是适格被告;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原告行为的受益人 , 没有法定赔偿或补偿义务 。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 陈某发现2被告的房间发生液化气泄漏 , 随时可能爆炸起火 , 在本身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告的人身财产安全爬窗入户关闭阀门 , 避免了更恶劣的后果出现 , 救助过程中不幸烧伤遭受损害 , 适用民法典的见义勇为补偿制度 。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这一案件中并不存在侵权人 , 作为受害人的陈某对受益人提出了补偿的要求 , 那首先就要明确4名被告谁受益 , 应该给适当补偿;谁没有受益 , 无需承担责任 。

彭某和李某是涉案房屋的直接使用者 , 直接受益人;余某不存在使用和受益情况 , 无补偿义务;那么街道办事处有无受益?结合案情 , 街道办事处是房屋的所有者 , 负有法定的安全监管义务 , 其安排众多征迁户在事发地点密集居住 , 陈某见义勇为 , 避免了更多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出现 。
街道办事处也因此受益 , 应承担补偿责任 , 彭某和李某是主要补偿责任人 , 街道办事处是次补偿责任人 , 结合双方受益程度、受害人陈某的受损程度以及被告经济能力等因素 , 法院判决彭某与李某共同补偿陈某30万元 , 街道办事处补偿20万元 , 余某无需补偿 。
相关延伸
前述案例中不存在侵权人 , 受益人的补偿责任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为强制义务;如果能够让侵权人担责补偿 , 受益人的补偿就不作强制要求 , 适用授权性规定 , 基于自身的意愿“可以给予” , 比如说甲晚上出门散步 , 看见远处的歹徒乙在抢劫丙随身财物 , 见义勇为 , 上前制止;

在这个过程中甲被刺伤 , 乙逃走 , 丙是受益的一方 , 甲遭受的损害首先当然应该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 因为乙实施了不法行为直接导致甲受害 , 丙也可以给甲适当补偿;如果甲没有能力赔偿 , 或者逃逸 , 法律也不能让甲白白受害 , 自担损失、流血又流泪 , 此时乙的补偿转为强制性义务 。
【免责规定】
司法实务中 , 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不限于补偿事项 , 如果受益人没有足够的道德自觉还可能导致反向索赔 , 典型例子有“药师救老人压断其12根肋骨遭索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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