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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住址并未妥善保管属于侵权行为,被判了】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矛盾并不少见
甚至有时会“对簿公堂”
但是物业公司在公开起诉状的时候
也曝光了业主家庭住址
该如何处理呢?
PART.1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南京某小区业主 , 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 双方因物业费缴纳等问题产生纠纷 。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赵某缴纳物业费 , 并于2020年2月 , 将该民事起诉状张贴于小区北门的公告栏 , 但未对民事起诉状中当事人赵某的住址等信息做有效的遮蔽处理 。 之后小区业主的微信服务群在转发该民事诉状时 , 仍可见当事人赵某的家庭住址等信息 。 近半个月后 , 被告将该民事起诉状从公告栏中撤下 。 随后 , 赵某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 , 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物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PART.2
法院审判
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 。 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 是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 。 但物业公司在公开民事起诉状时 , 应对业主的具体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 , 确保这些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悉 。
本案中 , 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 , 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现被告已将该民事起诉状从小区公告栏中撤下 。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起因、过错程度、损害后果 ,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对于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PART.3
评 析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 , 我国对公民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再次提升到新高度 。 由于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内容和隐私权范畴存在认知偏差 , 从而引发了本案争议 。
一、小区业主的具体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私密信息 ,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享有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 , 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虽然民法典就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范围做了规定 , 然而 , 社会公众仍然存在认识误差 , 特别是很多人认为自然人的住址信息无关紧要 , 随意公开者不在少数 。
实际上 , 在当前社会 , 虽然同住一个小区 , 其他小区成员对具体住址所对应的业主信息也并不掌握 , 某特定小区业主的家庭具体住址就是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 同时也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 。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未隐名处理的民事起诉状张贴于小区公告栏 , 导致该业主具体家庭住址直接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知悉 , 无异于将该业主的私密信息直接暴露于公众 , 应认定为对该业主隐私权的侵犯 。
二、掌握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民事主体 , 应当妥善保管、谨慎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 。
科技水平的高速进步 , 使得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探取途径越来越便捷 , 获得手段越来越隐蔽 , 隐私信息的掌握主体也越来越多元 。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原则 , 遵照双方约定 , 确保知情同意 , 不得过度处理 ,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相应的 , 物业管理公司掌握业主个人信息 , 本应用于更好地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履行物业服务契约 。 本案中的物业公司 , 对业主家庭住址并未妥善保管 , 其擅自张贴民事起诉状的行为 , 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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