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住址并未妥善保管属于侵权行为,被判了( 二 )


三、合法规制侵权行为 , 对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 。
本案中 ,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业主的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公布于众的行为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因此 ,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 向社会公众亮明了人民法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态度 。
同时 , 针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需要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 在裁判过程中要对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进行平衡考虑 。
本案中 ,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 , 法院考虑到被告已将该民事起诉状从小区公告栏中撤下 , 且原告确实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起因、过错程度、损害后果 , 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 家庭住址等属于私密信息 , 即便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随意泄露;同时 , 大家在生活中也要注意自我保护 , 以免信息泄露带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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