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81岁的大妈拿着17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


陕西,一81岁的大妈拿着17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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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81岁的大妈拿着17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


陕西 , 一81岁的大妈拿着17年前的存单 , 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 , 却被银行拒绝 , 大妈多次索要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庞大妈今年81岁 , 17年前 , 庞大妈先后在银行办理了两张存单 , 分别是3万元、2万元 , 由于17年前不需要实名认证 , 庞大妈遂用了高某和某江的名字存入 , 可万万没想到 , 这一存就是17年 。
【陕西,一81岁的大妈拿着17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



2022年 , 庞大妈从家中翻出了2两张存单 , 遂到银行去取钱 , 银行柜员经过查验后 , 认可了两张存单的真实性 , 但同时告诉庞大妈 , 由于银行系统升级 , 现在需要实名认证才能够取钱 。

银行的意思很简单 , 就是告诉庞大妈 , 这两张存单既然是用高某、某江的名字办的 , 那么现在就需要用高某、某江的身份证来认证 , 否则就无法取钱 。

庞大妈听后傻了眼 , 便告诉银行工作人员 , 这两张存单的名字本来就是自己虚构的 , 当初银行也没有要求实名认证 , 所以现在根本无法进行实名认证 , 所以希望银行能够考虑一下实情 。




但银行并未听从庞大妈的辩解 , 仍然拒绝为庞大妈取现 , 于是 , 庞大妈在与银行多番沟通未果后 , 请了一名律师 , 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 法庭上 , 庞大妈及其辩护律师认为:

其一 , 两张存单的支取方式为凭折-凭密取款 , 也就是说 , 只要凭密码、存单就可以取钱 , 现在庞大妈能够准确提供存单、密码 , 银行方面就没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

其二 , 案涉两份存单办理时 , 银行未规定必须实名制办理存单 , 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出台后 , 银行未通知庞大妈及时变更存单信息 , 故并非庞大妈不及时变更信息 , 而是银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 , 银行认可庞大妈持有的两份存单的真实性 , 但因该两份存单并非实名制登记的存单 , 银行系统升级后无法直接取款 , 需要先进行实名制登记 , 又因庞大妈自述其虚构姓名办理案涉存单 , 银行无法将案涉存单中姓名及身份号码信息同时变更 , 故无法给庞大妈办理业务;

其二 , 因庞大妈与银行均未保留原始存单 , 银行无法核实原告是否为该存单所有人;

综上 , 银行无法给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

《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本案中 , 庞大妈作为原告 , 需要证明自己和银行确实有储蓄合同关系 , 很显然 , 两份存单就已经证明了庞大妈确实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 这时候有网友可能会问 , 在无法实名制的情况下 , 如何能够确认存单就是庞大妈所有呢?其实这就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虽然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 , 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 , 但在17年前 , 确实没有相关的要求 , 所以不能以此苛刻的要求存款人 。 此外 , 根据银行的质证意见来看 , 银行亦认可案涉存单的真实性 , 应当认定案涉存单能够作为庞大妈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 , 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为庞大妈办理支取业务 。
银行虽辩称其无法确认庞大妈确为案涉存单所有人 ,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 , 除应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外 , 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 并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 , 作出正确处理;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 , 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 , 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 ,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 上述法条的意思就是说 , 在存单纠纷的案件中 , 只要存款人以真实的存单提起诉讼 , 那么银行就必须提供存单不真实的证据 ,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本案中 , 银行方面自始至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存款关系不真实 , 所以其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最终 , 法院判决银行在15日之内支付庞大妈5万元钱及相应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 最后 , 一起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典型案例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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