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邱某由于需要用到钱,于是前往银行柜台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浙江台州,一男子邱某由于需要用到钱,于是前往银行柜台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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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男子邱某由于需要用到钱,于是前往银行柜台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浙江台州 , 一男子邱某由于需要用到钱 , 于是前往银行柜台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 接着 , 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查看相关证件以及相关材料后 , 将5万元现金清点给了邱某 。 随后丘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 , 邱某仔细一看 , 我的天呀 。

银行卡余额本来就剩下5万余元 , 现在银行卡余额多出了5万 , 变成10万余元 。 邱某犹豫了一下 , 心想可能是系统操作错误了 , 把取款录入为存款了 。

邱某看了一下旁边的一行字:“现金当面清点 , 离柜概不负责” , 随即掉头离开了银行 。 紧接着 , 邱某分两次将10万元转出 , 其中将5万元债务还给了戴某 , 另外5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上 。 令人想不到的是 , 银行在清点复盘时 , 发现库存短缺了10万 。 银行接着排查到 , 问题就出在邱某来办理取款业务这里 。 银行随即多次联系邱某 , 希望其归还10万元 , 但其一直未接听 。 后来 , 邱某则表示自己无钱归还 。
【浙江台州,一男子邱某由于需要用到钱,于是前往银行柜台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因不能协商处理 , 银行随后报警 , 经协调后 , 邱某表示承认10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 , 但当前没钱归还 , 待自己10天后出差回来会与银行协商 。 之后 , 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 无奈 , 银行随即提出诉讼 , 要求邱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 以及利息 , 并提供了存款凭证、银行明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监控影像等证据 。 针对 , 银行方面的主张 , 邱某则认为:首先 , “现金当面清点 , 离柜概不负责”这是银行规定 , 凭什么现在出现错误了 , 就要求其返还 。 如果数额不足 , 银行还会给储户吗?其次 , 邱某还表示 , 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 , 银行应该去找工作索要 , 凭什么向自己索要 。 那么邱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1、“离柜概不负责”系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也就是说 , 银行在告示时未能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仅是规定了客户的义务免除了银行的主要责任 。 从而免除了银行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是无效的 , 没有法律效力 , 即客户不受该告示的约束 。 2、邱某需要返还1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
依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也即是说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 , 取得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 具体到本案中 , 邱某至银行办理5万元的取款业务 , 但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 , 在交付5万元现金的同时 , 在电脑系统中将取款业务办理为存款业务 , 导致邱某银行账户多出10万元款项 , 邱某取得该10万元款项缺乏合法依据 , 所以需要返还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邱某应当返还银行不当得利款10万元 , 支付相应的利息 , 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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