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


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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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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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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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一对老夫妻乘坐地铁扶梯时摔倒 , 把身后的女乘客也带倒了 。 事后 , 女乘客把老夫妻和地铁公司告上法院 , 索赔36000余元 。 老夫妻否认碰到女乘客 , 并认为该地铁公司承担责任 , 地铁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责任 。

当时 , 老人申某两只手都提着东西 , 没有扶电梯的扶手 , 电梯上行的时候没有站稳 , 就在地铁上晃晃悠悠地往后退了几步 , 他身后的妻子张某赶紧去搀他 , 结果也没搀住 。 申某就转身往下走 , 结果和妻子一起摔倒在地铁上 。 两人都摔的到处是伤 , 申某更是满脸是血 。

而两人摔倒时 , 他们说身后的女子石某低着头 , 双手拎着东西 , 也没扶电梯扶手 , 直接被申某夫妻带倒 , 腿磕在电梯上 , 造成关节损伤 。 事发后10秒左右 , 地铁工作人员紧急按停扶梯 , 并询问三人伤情 。 石某表示喷点药 , 回去看看 , 要是没事就算了 。 但事后她去了多家医院就诊 , 于是将地铁公司和申某夫妇告上法院 , 她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申某夫妇将她带倒 , 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申某夫妇则说 , 他们没有碰到石某 , 而且这次事件是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 , 这次事件他们也受伤严重 , 但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 , 没要求地铁公司赔偿 , 所以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责任 。 地铁公司说 , 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不该承担责任 。 并提供了扶梯旁警示标志以及播放注意事项的证据 。

一、申某夫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 , 申某夫妇与石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 所以申某夫妇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 , 对于这类纠纷 , 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也就是说 , 申某夫妇需要承担责任 , 主要要看申某夫妇是否存在过错 , 以及申某夫妇的过错与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而这个案件是有现场监控的 ,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 , 申某夫妇在摔倒前 , 确实与石某之间存在接触 , 并直接导致了石某的摔倒 。 所以 , 如果申某夫妇存在过错 , 那么过错必然与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过错 。 而从视频上来看 , 当时申某夫妇都没有扶电梯扶手 , 而且申某还出现在逆行行为 , 这都是导致他们摔倒的原因 , 所以 , 申某夫妇存在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但是 , 在这个案件里 , 施某自身也存在低着头不看前面 , 也没有扶电梯扶手的过错 。 如果当时她没有这些过错 , 可能就可以提前作出预防措施 , 或者不会被带到 。

所以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可以减轻申某夫妇的赔偿责任 。

二、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 申某夫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并不意味着地铁公司必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地铁公司作为车站的经营者 , 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 如果它对申某夫妇的摔倒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是要与申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 。 即便申某夫妇的摔倒完全是两人自身的过错 , 与地铁公司完全无关 , 但如果地铁公司对石某被带倒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也是要承担补充责任的 。 就是在申某夫妇赔偿不了的范围内 , 承担一定的责任 , 并且在承担完责任以后 , 再向申某夫妇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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