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带着女儿去吃饭,没多久女儿捂着磕破的头哭着回来,最后缝合5针


蔡女士带着女儿去吃饭,没多久女儿捂着磕破的头哭着回来,最后缝合5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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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带着女儿去吃饭,没多久女儿捂着磕破的头哭着回来,最后缝合5针】“给9300元 , 以后不找你们了”浙江杭州 , 蔡女士带着女儿去吃饭 , 没多久女儿捂着磕破的头哭着回来 , 最后缝合5针 。 蔡女士现在提出的两个方案解决问题 。 店方同意第二种方案问其能不能少点 , 给你5000算了 。

据蔡女士反应 , 今年8月底蔡女士带着9岁的女儿来到一家餐馆吃饭 , 期间女儿和小伙伴去了外面玩 , 后来女儿哭着进来 , 只见女儿捂着额头 , 血流了出来 。 看到女儿额头出血 , 立即带去了医院 , 后来孩子额头缝了五针 。

事后当蔡女士询问情况 , 女儿带着她来到事发地点 , 原来这是个通风井 , 通风井上面有木质的栅栏 , 栅栏上面盖着一块钢化玻璃 。

蔡女士表示孩子被碰到后 , 他们才给玻璃做了防磕碰措施并贴上了黄色胶带 。 何况女儿当时没有跑只是一个转身 , 如果是跑后果比这严重 。

蔡女士指着上面的玻璃说:这个突出的地方大概要十公分以上了 , 为什么当初不做贴合设计 , 或者在外面在做个围栏 , 即使不是碰到我的孩子留下这个隐患也会碰到别人 。

随后公司的范经理出面解释:这个东西从一开始本身就在的 , 但是毕竟是我们管理失误 , 我们也积极配合蔡女士女儿他后续的治疗 。 关于通风井这块我们接下来定制一块 , 大概半个月时间就可以更换单位 。

范经理还表示:他们买了公众责任险 , 已经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蔡女士取得联系 , 以及赔偿治疗费用 。

蔡女士表示:我们用的都是丙类的药 , 保险公司基本不赔 , 包括祛疤贴也是我们去外面买的 , 一开始我找他们让其垫付 , 他们就说我们没钱 。

范经理表示:蔡女士也把此事反映给了社区 , 他们还去司法所调解过 , 首先我可以肯定的是医药费没问题肯定报销 , 毕竟是我们的责任 。 其二蔡女士提出的这个疤痕贴 , 我们公司会遵医建议而定 , 如果医生建议贴半年或者一年等定期的 , 我们也都承担 。

蔡女士表示:双方的沟通其实没有那么顺利 , 光现在就花费了1500元左右了 , 何况我女儿还是疤痕体质 , 额头上的伤我不知道会不会留疤 。 我现在有两个方案:
1.公司这边派人陪他们去整形医院看看接下来怎么样治疗 , 根据医生建议来决定 。

2.加上治疗费和其他各项费用一次性赔偿9300元 , 接下来后期还有治疗 , 也不会再找过来 。

至于蔡女士为什么提出这些条件 , 是因为她要去对方买祛疤膏的时候他不买的 , 他每次都说我要咨询下保险 , 就是一直在不愿意赔这个钱 。

范经理表示:蔡女士这边医药费花1400多元 ,
现在的话蔡女士提出来是要9300元 , 那么我们公司的诉求能不能少一点 , 愿意给5000元 。 可她不愿意 。

现场双方没有谈拢 , 后来双方约了再去司法所调解一次 。

1.就此事而言 , 蔡女士在里面吃饭 , 孩子在外面玩耍导致磕碰双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就蔡女士而言:也是有一部分责任的 , 就未成年孩子的损害后果成因来看 , 系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有效监护未成年孩子的安全 , 纠正其危险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也就是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安全 , 孩子外出玩耍时没有告知导致孩子磕碰有一定的过失 。

其次作为公司而言管理者没有清楚店面周边的安全隐患造成女孩磕碰 , 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到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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