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家三口出车祸逝世,死者叔叔索赔200万,保险公司:不可能( 四 )


但儿子没有结婚 , 没有子女 , 也是家中的独生子女 , 保险公司由此认为 , 这笔钱的所有者推断来推断去 , 把所有顺位都推断完后都缺乏合法的继承人 , 所以无法按照规定对李春林等亲属进行赔付 。
李春林等人完全反对保险公司这样推测 , 认为遗产属于侄子本身的推断错误 , 李春林等人给出的理由如下:

法庭审判现场
第一 , 在发生这场交通事故后 , 李春林及时去往政府的相关部门 , 给自己办理了侄子遗产所有者的身份手续 。 执行完这个程序后 , 李春林合法地继承了侄子所有的财产 , 包括银行的存款 。
所以自己的身份现在已经是侄子一家三口中合法的遗产继承人 , 有资格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这笔巨额遗产 。
第二 , 李春林对侄子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给出了自己的推测 , 同样是以《继承法》相关条款为理论依据 , 直接推翻了的保险公司的结论 , 他认为事故发生后 , 侄子才是第一死亡顺位 , 他去世后 , 保险就应该开始发挥作用 , 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 , 给受益人侄子母亲发放200万的赔偿款 。
侄子母亲现在位于第二死亡顺位 , 在《继承法》中 , 这笔遗产也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死亡顺位的推断
按照这样的顺位逻辑 , 李春林是父亲一方的弟弟 , 其他亲属是母亲一方的兄弟姐妹 , 他们都与夫妻任一方有着直接的亲属关系 , 都有合法的资格继承这笔夫妻共同财产 。
听起来 , 似乎两个完全相反的推理思路都有一定的道理 , 但结果截然相反 , 法院如何根据双方的陈述展开判断?
法院当然不会只听任意一方的证据陈述 , 而是会根据双方的论述进行分析 , 确保更加公平的裁定手段 , 以此来保证法庭上判决的公正性 , 才能有利于经济利益纠纷的解决 。 本案中涉及到《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条款 , 就使得案件的判决需要考虑到这两部法律的内容 。
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加偏向使用《保险法》来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辩护 , 李春林等人则更加偏向于使用《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来为自己的利用进行辩护 , 法院则会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保证天平的公正 。
【广西一家三口出车祸逝世,死者叔叔索赔200万,保险公司:不可能】
《继承法》
为了让自己更有胜诉 , 保险公司外加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作为上位法的《保险法》 , 如果比其他法律条文存在矛盾 , 可以优先对其进行使用 。
因为这一条确实符合法律的标准 , 所以法院选择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 。 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稳赢这场官司?答案是否定的 。

保险公司
法院的最终审判不过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不代表保险公司最终会胜诉 , 法院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 法院只会根据法律依据进行判定 。
见保险公司拿出自己的其他观点 , 李春林等人也不甘示弱 , 拿出了自己的新观点:二次死亡顺位推断 。

保险公司
李春林等人首先并没有否定保险公司和法院的说法 , 但表示还有一个被忽略的条件是 , 这笔钱在《保险法》中生效后 , 性质就变成了遗产 , 所以需要根据《继承法》的要求 , 展开“二次推断” 。
林春林没有立即反对保险公司其他法律必须优先服从《保险法》的新观点 , 反而承认了其新观点 , 在其基础上提出二次死亡顺位推断 , 其依据是《继承法》 。
保险公司当即反对了这种推断 , 表示死亡顺位的推断标准只限制一次 , 不认同二次推断的说法 , 他们认为 , 二次推断有可能与一次推断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 所以竭力反对 。

公证书
面对双方再一次的争执 , 法院没有立即给出判定 , 认真分析双方给予的证据信息 , 并严格查阅《保险法》及《继承法》的详细条文内容 , 这一过程有些漫长 , 保险公司和李春林等人都等待了很长一段时间 。
经过一系列漫长的论证、讨论、分析和思考 , 法院最给出了处理意见 , 认为二者不存在矛盾之处 , 同时承认了保险公司和李春林等人的意见 。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根据《保险法》 , 在第一死亡顺位中 , 李春林侄子(投保人)先死亡 , 又根据《继承法》 , 此时应该进行二次死亡顺位推断 , 这笔赔款的主人应该转移到李春林侄子母亲(受益人)的名下 , 属于其母亲的遗产 。
而这笔遗产又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李春林和侄子母亲一方的四个兄弟姐妹都属于遗产继承人的范畴 , 是这笔遗产的合法继承者 。 最终 , 法院判决李春林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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