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为了保护丈夫,不惜受辱于歹徒,事后丈夫羞愧自杀


案例:妻子为了保护丈夫,不惜受辱于歹徒,事后丈夫羞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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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妻子为了保护丈夫,不惜受辱于歹徒,事后丈夫羞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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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妻子为了保护丈夫,不惜受辱于歹徒,事后丈夫羞愧自杀


爱情是神圣的 , 同样也是伟大的 。 当相爱的人遇到危险时 , 另一方有时可以奋不顾身的奉献自己 , 即使牺牲自己的性命也在所不惜 。
正如本案中的主人公孙卓欣(化名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她为了保护自己的丈夫宁愿牺牲自己和歹徒发生关系 。
可是 , 本以为躲过一劫的孙卓欣在事后却发现男友因为羞愧而跳楼自杀 。

孙卓欣和丈夫马荣才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 五年来他们相敬如宾 , 生活的很是幸福美满 。 因为二人没有孩子 , 所以他们一直将彼此视为自己生命的全部 。
2014年6月3日的一天晚上 , 马荣才夫妇二人正在熟睡之际 , 突然听到了屋内的一阵响声 , 机警的马荣才起身便前去客厅查看情况 。
可等他走出房门时才发现家中来了盗贼 , 起初盗贼并没有发现马荣才已经出来 , 等马荣才走到他身后时 , 盗贼才看到对方手电筒里的光 。

马荣才看眼前的这名小偷比自己矮一截 , 平日里喜欢练拳击的他更是毫不畏惧 , 他有信心能够勤拿住这个小偷 。

突然间马荣才大叫一声 , 这个小偷出于畏惧的心理 , 顿时愣住了 , 马荣才见状便径直的走过去 , 想要将对方擒住 。
可没成想 , 正当他准备过去时 , 这名小偷却用手电筒的白光晃了一下他的眼睛 , 然后趁机一脚将马荣才踢倒 , 这下马荣才才意识到因为自己轻敌才被对方制服 。
这时孙卓欣听到外面的打斗声 , 也前来查看情况 。
歹徒眼见对方是个弱女子 , 便径直的走到了孙卓欣的身旁 , 用匕首架在了她的脖子上 , 小偷命令孙卓欣用绳子捆住马荣才的手脚 。


一番折腾后 , 歹徒拿起了随身携带的财物准备离开 , 可就在这时 , 他突然间向孙卓欣走去 , 开始对她动手动脚 。

马荣才此时拼命的呼喊 , 歹徒见状便一连踹了马荣才好几脚 , 并用毛巾捂住了他的嘴巴 。
孙卓欣因为心疼丈夫 , 便恳求歹徒不要对其进行殴打 , 表示自己愿意答应他的任何要求 , 就这样歹徒将孙卓欣丢进卧室对她实施了QF 。
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后 , 歹徒带着偷来的财物独自离开 , 得救后的马荣才看着自己的妻子遭到了QF , 他整个人都呆若木鸡地站在那里 。
就在孙卓欣准备报警的时候 , 她突然间听见自家的窗户外发生了一阵巨响 , 等她走到窗户口时 , 才发现自己的丈夫已经跳楼自尽 。
最终警方根据当晚的监控将犯罪嫌疑人韩彰抓捕归案 , 而他也因为盗窃罪强奸罪和入室抢劫 , 最终被判处死刑 。

这起案例让我们看到了爱情的真挚 , 但同时也为他们的悲剧感到惋惜 。
对于入室盗窃行为 , 一般应当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入室盗窃的行为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手段即可以转化为入室抢劫 , 在该情形下 , 应当对行为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那么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又有什么区别?

首先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 , 认定“入户抢劫”时 , 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 , 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 前者为功能特征 , 后者为场所特征 。
一般情况下 ,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 但在特定情况下 , 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 , 也可以认定为“户” 。
其次 ,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 , 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 ,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 不属于“入户抢劫” 。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 ,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 , 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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