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我的车子,还要我赔偿110万!”


“偷我的车子,还要我赔偿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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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我的车子,还要我赔偿110万!”】
“偷我的车子,还要我赔偿110万!”


“偷我的车子 , 还要我赔偿110万!”山东青岛 , 男子吃饭时将自己的电瓶车停在路边 , 吃完饭竟然发现车子不见了 , 询问路人后男子追了上去 , 趁偷车人不注意 , 一脚踹了过去 , 却不曾想这一脚带来的官司都打到了二审 。
 

 
电瓶车车主叫葛某 , 曹某追上偷车人后 , 看到真是自己的车子 , 于是气就不打一处来 , 便一脚踹了过去 , 偷车人应声倒地 。
 
倒地的男子名叫曹某 , 50多岁了 , 被踹倒后曹某并没有喊叫 。 葛某正准备去质问倒地的曹某 , 却看到曹某似乎有点喘不过来气 , 葛某似乎觉得有点不对 , 感觉曹某也不像是要讹自己 。

葛某随即拨打了救援电话 , 可是等120赶到以后 , 医生发现曹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 就宣布了曹某的死亡 。 事后曹某家属也来到了医院 , 他们第一反应就是葛某杀害了曹某 , 于是打电话报了警 。  经法医鉴定以后 , 认定曹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冠心病 , 导致的猝死 。 而后 , 警方认定曹某属于意外死亡 , 葛某不构成犯罪 , 依法不予立案 。  曹某家人只能接受这个事实 , 但是他们并不甘心 , 转而又认为 , 虽然曹某死于冠心病 , 但是也是葛某造成的 , 如果不是葛某把曹某踢倒 , 他也不会犯病 , 就不会死亡 。
于是曹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葛某告上法庭 , 要求葛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共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0余万元 。  葛某成为了被告 , 自己也觉得很委屈 , 明明是对方偷了自己的电瓶车 , 反而让我赔偿110万 , 哪有这个道理!但是也无奈 , 只能聘请律师应诉 。  律师给出的抗辩意见是:被告人葛某出于制止偷车人曹某的犯罪行为 , 而采取的正当措施 , 其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 应属于正当防卫 , 至于曹某的死亡 , 法医已经给出鉴定 , 是死于自己的冠心病 , 跟当事人葛某没有关系 。
法院受理了此案 , 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葛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以及曹某的死亡跟葛某有没有因果关系 。  法律规定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 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 《民法典》规定 , 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行为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法官需要判断葛某对不法行为人曹某的飞踹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 也是判断葛某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

最终 , 法院审理后认为:1.案发时 , 曹某推着被盗电瓶车向前走 , 葛某在追上以后 , 曹某也没有逃跑的迹象 , 正常来说 , 葛某完全可以通过非暴力的行为加以制止 , 或者报警处理; 2.曹某时年已经50多岁 , 葛某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能够预料飞踹一脚后 , 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  3.综合判断 , 可以认定葛某虽然是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免受损害 , 但是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制止犯罪的限度 , 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但是 , 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也不好随便做出判断 。 因为根据司法鉴定 , 曹某的死因是自身的冠心病发作 , 这就要判断葛某的行为和曹某的死亡之间有多大的关联 。  为此 , 法院又重新请司法鉴定所对曹某的死因中 , 葛某飞踹行为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 , 法医最终给出的鉴定结果是 , 曹某所受外伤系一部分死亡的诱因 , 程度约为5%-15% 。  最终 , 一审法院认定葛某构成侵权 , 综合司法鉴定意见 , 判决葛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 , 赔偿受害人家属5.6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双方都不服 , 上诉至二审法院 。  二审期间 , 曹某家属坚持认为曹某的死亡与葛某有百分之百的关系 , 但是主动要求降低赔偿金至30万元 。 而葛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 不应该承担责任 。

 二审法院认真梳理案卷 , 审理后认为:1.一审没有考虑曹某偷盗他人财物的事实 , 二审认为曹某属于有过错在先;2.面对曹某正在实施的犯罪 , 案发的短时间内 , 葛某并不能判断曹某是否会突然骑车、或者弃车逃跑 , 进而逃脱;3.葛某出于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 制止犯罪的行为 , 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属于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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