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女,因“六合彩”被抓...

text":"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2〕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 , 女 , 1970年*月*日出生 , 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人 , 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70**** , 汉族 , 文盲 , 劳务人员 , 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号 , 住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楼*栋*梯* 。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2年1月2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 , 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 , 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 本院受理后 ,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开始 , 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雅怡楼*栋东梯* , 以营利为目的 , 接受陈某爱、陈某香、吕某惠、吴某标等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 , 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受赌资 , 后将投注转投给上家吴某新并抽取提成 。 至案发 , 被告人林某某与上家吴某新通过微信交收赌资金额共计171752元(人民币 , 下同) , 非法获利约2000元 。
2021年12月21日 , 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雅怡楼*栋东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 。 2022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家属将违法所得2000元退交至本院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提取、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 内容客观真实 , 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 , 以营利为目的 , 聚众赌博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可以从宽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林某某,女,因“六合彩”被抓...】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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