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家属索赔160万,法院判了



北京男子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家属索赔16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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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能不能处理好非常重要 , 清朝时有张英和邻居的“六尺巷”纠纷 , 民国时有钱钟书和林徽因“两只猫”的纠纷 , 现在有王某和于某的“挪车”纠纷 , 不过张英处理得很好 , 于是纠纷变成了美德 , 钱钟书稍微处理 , 纠纷依然是纠纷 , 王某没有处理好 , 发展为命案 。
说起这桩命案 , 王某虽然抱歉但到现在依然还有点激动 , 事情开始于2020年8月 , 当时王某到北京房山做生意 , 为了方便就没有住酒店 , 而是在社区短租了一套房子 , 每天下班之后会自然而然就近把车停在邻居于某房子前 。
不过第三天的傍晚 , 当他把车停好之后 , 年近六旬的于某刚好出门 , 于是立即叫王某把车子都挪走 , 王某觉得自己都停放三天了 , 根本没有人说过这里不能停车 , 虽然是于某家门口 , 但也不代表他没有停车的权利 , 因而非常不满 。
王某本身又是一个脾气不好的人 , 就和于某吵了起来 , 于某认为自己家门前别人就是不能停 , 因而出口反击 , 期间两人的言辞都很过分 , 不过于某比较克制 , 在被周围的人劝解之后 , 他就不再理会王某的言行 , 转而回了家 。
但是王某不依不饶 , 他追到于某家门口 , 插着腰 , 仍然吵吵嚷嚷 , 一副仿佛两人有深仇大恨的样子 , 情绪始终在最高点 , 整个脸都通红无比 , 周围的群众拉着他 , 他还是不肯走 , 后来总算走了 , 没过多久 , 他又再次来到于某家门口不停用手指着门内 , 之后再走了又来 。
他就这么反复三次站在于某门前骂人 , 于某毕竟是一个老人 , 吵架是超不过中年人的 , 多次忍耐但就是甩不脱 , 本身情绪也非常高昂 , 又混杂了诸如羞耻、懊恼、烦躁等容易促成人“恨不能钻进地缝”的这种情绪 , 以及于某患有冠心病 , 于是在王某走后 , 于某心源性猝死 。
医院诊断结果明确表面是“心源性猝死” , 且还是在王某离开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 , 所以于某的家人认为王某私自将车停在于某门前 , 又不服于某劝说 , 还对于某进行长时间辱骂 , 导致于某触发冠心病 , 从而心源性猝死 , 因此把王某告上法庭 , 要求其赔偿160万元 。
那么王某和于某吵架 , 于某其后死亡 , 王某需不需要进行赔偿?其实这又是一起纠纷导致的人身侵权索赔案例 , 王某赔不赔 , 要看他是否侵权 , 他是否侵权 , 要看他是否构成侵权4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 。
最开始就说过 , 这件事的起源是王某将车停在了于某门前 , 这是王某的过错之一;调取监控又能够看到王某对于某的不依不饶 , 包括激动的情绪 , 激烈的行为 , 以及证人表明了的辱骂的话语 。 综合这两点 , 可以明确知道 , 王某首先是存在过错的 。
而损害的事实——于某的死亡 , 也已经发生了 , 于是案件的焦点就来到了王某的争吵行为和于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当然也是存在的 , 因为王某过于激烈的言行 , 导致于某引发了冠心病 , 从而猝死 , 这是一系列的行为 。
基于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合理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所以王某需要对于某进行赔偿 , 不过考虑到王某与于某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 , 王某也并不知道于某的身体情况 , 王某不是故意进行的侵害 , 另外 , 在更多情形之下 , 吵架气死人都属于一种夸张的修辞手法 , 现实生活很少发生 。
以及于某本就知道自己有冠心病 , 还与王某争吵 , 造成的死亡后果 , 个人也应负担 , 该案的因果关系不算强 , 王某可减轻赔偿责任 ,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 只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 , 也就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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