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情节况下,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行为


男子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情节况下,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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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情节况下,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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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情节况下,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行为


“学习是为了追求智慧 , 案例是为了惩治罪犯 , 警惕后人;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当道德的约束下降 , 只能用铁腕的法律来进行惩治 。

一月的间隔期间 。
杨负(化名)在明知杨某系幼女的情况下 。 (案发时13岁)
在C县多地 , 对杨某实施了至少四次猥亵行为 。

后续在某年8月份 。
杨负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的情况下 。
于杨某居住的房间内与之发生两次性关系 。
后续杨负因猥亵儿童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

在对杨负进行讯问时 , 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奸淫犯罪事实 。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杨负奸淫、猥亵儿童 。
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
一人身犯两罪 , 应当合并处罚 。

其中 , 在猥亵儿童罪当中构成坦白情节 。
强奸罪中构成自首情节 。
【男子在明知受害者系幼女情节况下,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行为】可从轻处罚 。

综合相关情节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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