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表达了性暗示 , 女子没有拒绝 , 半推半就发生关系 , 强奸还是自愿?在天津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
李强和王红是朋友关系 , 二人经常微信聊天 , 这天 , 二人又通过微信联系 , 相约在李强家中喝酒聊天 , 李强向王红表达了性暗示 , 王红没有拒绝 , 明确表示当晚可以住在李强家中 。 当天晚上9点多 , 王红驾驶汽车到达李强所在的小区 , 李强下楼迎接王红 , 搂抱、亲吻王红 , 王红未予拒绝 , 二人随后李强家中 , 并未饮酒 , 聊天过程中李强再次搂抱、亲吻王红并抚摸王红身体隐私部位 , 随后在其家中卧室内与王红发生关系 。 发生完关系后 , 王红向李强表达了发生关系不是出于其自愿 , 李强对王红进行安慰 , 后二人又继续聊天 , 之后王红自行离开 。
当日22时10分许王红通过微信再次向李强表明发生关系违背了其本人意愿 , 要求李强给王红补偿 , 李强否认强奸王红 , 在追问补偿要求无果后 , 王红到公安机关报警 , 民警于当晚到李强家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 , 李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释案说法 , 李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第一 , 李强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且孙丽事后的行为也不足以说明李强当时违背了孙丽的意志 。 本案案发前李强在与王红通过微信联系时有明显的性暗示 , 王红没有明确拒绝 , 且表示可以在李强家过夜 , 李强在接王红到其家过程中也有搂抱、亲吻王红的行为 , 王红也没有明确拒绝或选择离开 , 使得李强认为王红是愿意与其发生关系的 。 在发生关系过程中 , 王红虽在言语和行为上有一定地推脱表示 , 但没有明确拒绝、制止、呼救或反抗等行为 , 因此李强辩解认为王红是一种半推半就的态度具有合理性 。 虽然事后孙丽说自己发生关系时并不自愿的 , 但只是一种事后行为 , 并不足以说明发生关系时 , 违背了孙丽的意志 。
第二 , 半推半就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 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 , 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 , 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 , 则属于假推真就 , 不构成强奸罪 , 反之“推”是主要的 , 即“假就真推” , 则应认定为强奸罪 。 王红系主动到达李强家 , 且李强明确对其有性暗示 , 王红表示可以住在李强家 , 李强在对王红亲吻搂抱时也未拒绝 , 事后 , 王红也是自己离开的 , 李强并未限制王红的人身自由 , 报警后 , 公安机关也未发现王红有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的痕迹 , 综合以上 , 应当认定王红“就”是主要的 , 不构成强奸罪 。
综合以上 , 李强的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 检察机关也认为李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作不起诉处理 。
李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那么王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诬告陷害罪 , 是指捏造事实 , 作虚假告发 , 意图陷害他人 ,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 王红、李强在发生完关系后 , 王红哭泣并对李强讲发生关系不是其自愿的 , 李强对王红进行安慰 , 之后二人继续聊天 , 后王红离开 , 不久又通过微信再次向李强表示发生关系不是其自愿的 , 声称要报警 , 其间王红叫来朋友杨某某 , 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强 , 要求李强给王红补偿 , 其中带有威胁的内容 , 在商谈补偿未果的情况下 , 王红报警自己被李强强奸 。
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李强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 王红一直声称发生关系违背了自己的意志 , 系非自愿的 , 根据诬告陷害罪的相关规定 , 王红是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
【女子没有拒绝男子的性暗示,半推半就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王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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