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9年花了364万元养“儿子”,居然是借的,女子:钱自愿给的


男子:9年花了364万元养“儿子”,居然是借的,女子:钱自愿给的


男子:9年来 , 花了364万余元养儿子 , “儿子”居然是情人借的 , 女子:这都是他自愿给的 。
该名女子名叫周某某 , 1986年出生 , 平时没有工作 。 2011年 , 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结识 , 双方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 , 并保持情人关系 。 2011年11月末 , 周某某找到方某 , 对他说自己怀了他的孩子 , 要回到山东老家待产 , 方某信以为真 , 生产后 , 周某某对方某说自己生了个儿子 , 方某很高兴 , 前去看儿子 , 周某根本没有怀孕 , 哪来的儿子 , 于是她借用了朋友的儿子与方某相见 。
自周某某谎称怀孕至案发 , 周某某以索要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 , 向方某索要财物共计364.46万元 。 案发前 , 周某某返还被害人方某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手饰及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 ,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周某某到案后 , 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 也没有以孩子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360余万元 , 其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 , 部分钱款系被害人自愿赠与 。 那么 ,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 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
周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通过整个案件可以看出 , 周某某并没有职业 , 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 周某某向方某索要的钱财 , 均流入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及其控制的银行卡账户 , 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 主观上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周某某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 周某某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后 , 既告知方某自己的怀孕了 , 实际并未怀孕 , 并借用朋友之子冒充被害人之子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 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以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 , 向方某索要财物共计364.46万元 。
周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行为 , 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周某某所称的赠与 , 并不符合事实 , 方某与周某某系情人关系 , 方某给周某某钱财是建立在周某某怀孕生子的前提下 , 才赠与的 , 周某某所称的“儿子”根本不存在 , 没有赠与的基础 , 所有的赠与都是被骗行为的结果 。 因此 , 364.46万元均应为诈骗数额 。
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责令周某某退赔方某364.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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