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 陕西勉县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 是疫情卡口发生的案件 , 涉妨害公务 。
案件发生于去年9月10日10时许 , 李刚(化名)载着其父李乙(化名)前往略阳县走亲戚 , 其间饮用大量白酒 , 并于当天从高速返程 。
当晚23时40分许 , 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发现李刚长时间未做核酸 , 要求李乙现场做核酸 。 醉酒的李乙与工作人员争执起来后 , 一旁的辅警胡某上前制止 , 却与李乙撕打起来 。 李刚看到二人撕打在一起后 , 帮助其父亲殴打胡某 , 导致服务点现场秩序混乱 , 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
在当晚 , 李刚驾驶车辆下高速后 , 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查验二人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后发现李刚长时间未做核酸检测 , 便要求李乙现场进行核酸检测 , 过程中 , 醉酒的李某乙认为工作人员让自己多跑了路 , 便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大声辱骂工作人员 。
在一旁执勤的交警大队辅警胡某发现后上前制止 , 胡某拍打了一下李乙 , 李乙认为胡某打了自己 , 便与胡某进行推搡、殴打 。 李刚发现胡某与父亲撕打在一起 , 随即上前与李乙将胡某推倒在地 , 李刚又用胳膊肘部勒住胡某的脖子 , 并将胡某按到在地 , 同时李乙用拳头击打倒在地的胡某身体 , 致使胡某颈部、头部、背部、牙齿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胡某头皮挫伤及牙齿折断均属轻微伤 。
2022年9月11日 , 李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22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 以被不起诉人李刚涉嫌妨害公务罪 , 于2022年11月23日向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
勉县检察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李刚系初犯、偶犯 , 既往表现良好 , 具有坦白情节 , 案发当时因看到父亲李乙与执法人员发生撕扯 , 情急之下参与殴打行为 , 其主观恶性较小 , 其殴打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 , 自愿认罪认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
九派新闻记者 王怡然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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