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女子孙某和男子汪某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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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 , 女子孙某和男子汪某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相邻 。 某日 , 汪某打算开车出门办事 , 却发现孙某将车停得非常靠近自己的车 , 导致车门无法打开 。
而且 , 孙某在车里也未留联系电话 , 导致汪某无法联系孙某挪车 。 汪某很生气 , 于是就开来自己的另一辆车 , 挡在了孙某车辆的正前方 。
这天 , 正好孙某要带父母去医院看病 。 当孙某下楼发现自己的车位前面有一辆车 , 导致自己的车辆无法驶出时 , 孙某也很是着急 。 孙某联系了物业公司、122和110 , 但都无法联系上汪某 。 无奈之下 , 孙某只能打车带父母去医院看病 。 事后 , 孙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 , 要求汪某支付打车费、误工费666元 , 对恶意堵车行为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恶意堵车行为 。 汪某抗辩称 , 自己不存在将车停放在孙某车前面的故意 , 是孙某没把自己的车停正当 , 而且孙某主张的打车费和误工费与自己没有关系 , 其打车票并不能证明是老人就医的票 , 误工费也是间接的损失 。
1、在现实生活中 , 有些人停车确实有点不顾及别人的感受 。 也不知道是停车技术不行 , 还是故意为之 , 总是把车停得非常靠近别人的车 , 导致车门都无法打开 。
所以 , 当汪某遇到孙某不规范停车的情况 , 那种着急和生气的心情 , 完全可以理解 。 但是 , 汪某通过将另一辆车停在孙某车辆前面 , 来对孙某进行反制 , 做得也是不妥 。
2、孙某和汪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孙某和汪某的车位相邻 , 在法律上 , 孙某和汪某互为相邻权人 。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在本案中 , 孙某将车停得非常靠近汪某的车 , 导致汪某无法打开车门 , 给汪某上车造成不便 。 显然孙某并未正当行使自己的相邻权 。
而汪某在发现自己的相邻权被孙某损害后 , 选择将自己的另一辆车停在孙某车辆前面 , 导致孙某车辆无法驶出 。 同样 , 汪某也没有正当行使自己的相邻权 。
也就是说 , 孙某和汪某各自都对对方构成相邻权侵权 。
3、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孙某车辆无法驶出而发生的打车费用 , 显然是汪某将车停在孙某车辆前面而造成的 , 汪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 , 孙某对于损害的发生 , 同样存在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因此 , 虽然汪某需要赔偿孙某打车费用损失 , 但是因孙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 可以减轻汪某的赔偿责任 。
而对于孙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 孙某当天本来就是要带父母去医院看病的 , 不存在误工费损失的问题 。 因此 , 孙某的误工费主张不能成立 。
对于孙某要求汪某道歉并承诺不再恶意堵车的诉讼请求 , 在法院判决前 , 未再发现汪某有案涉停车行为 。 因此 , 孙某要求汪某道歉并承诺不再恶意堵车的诉请 , 同样无法成立 。
基于上述 ,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赔偿孙某打车费用的50% , 即38.5元 , 驳回了孙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
4、这个案例提示我们 , 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把握好权利的边界 , 正确行使自身权利 。 如果只考虑自身方便而不顾及他人感受 , 就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 从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
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 同样要采取合法的措施去进行反制 , 而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去应对 。 否则有理也变无理了 。
对此 , 大家怎么看?你们在生活中 , 有没有遇到过和汪某类似的经历?欢迎留言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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