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农妇被气枪误伤成轻伤二级,索要医药费却遇糟心事。


湖南岳阳,农妇被气枪误伤成轻伤二级,索要医药费却遇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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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 , 4名男子外出打猎时 , 将一女子当成“猎物” , 并用汽枪将其打成轻伤二级 。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 , 男子所使的是汽枪 , 并非刑法所规定的枪支 。 事后女子一家人因害怕无法要到医院费 , 遂主动请求派出所不要拘留涉案人员 。

男子杨某、于某等4人拿着汽枪到树林打猎时 , 突然见远有异常声响 , 于是“砰的一声”向有动静的那个方向打了一枪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他们打中的根本不是猎物 , 而是在自家农田处浇水的女子卢某 。

几经转院后 , 卢某终于在省级医院做手术 , 并成功取出射中其右眼上部的“子弹” 。 事后杨某、于某等人给村干部转了12000元医药费 , 要其帮转交给卢某的家人当作医药费 。



在卢某手术前 , 杨某、于某等人又直接给卢某的弟弟卢先生转了50000元 。 手术花了3万多元后 , 卢某的丈夫袁某因害怕钱被人乱用 , 于是提出想让当地派出所副所长吴某保管这笔钱 。

吴某出于公心要求卢先生将剩余的钱交出来 , 随后又钱放到村干部处 , 并要求其卢先生以后凭单据到村干部处拿钱 。 但卢先生觉得这样不合适 , 最终村干部将钱全部还给了卢先生 。

值得注意的是 , 案发后卢先生曾主动找到副所长吴某 , 要求公安机关先不要拘留伤人者 , 理由是怕接下来的医药费没有保障 。

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确认 , 涉案的是一把汽枪 , 并非刑法规定的枪支 。 该汽枪是于某持有的 , 而开枪之人是杨某 , 最终两人均被治安拘留7日 。

1、都什么年代了 , 还是有人喜欢拿着枪到山上打猎 。 其实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 一来涉“枪”重则刑事处罚 , 轻则治安处罚;二来容易伤人、自身也存在被野兽攻击的危险性;三来搞不好就会落个非法狩猎罪 。 总而言之 ,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冒险 。

2、很多网友不解 , 为什么致卢某轻伤 , 没有人被刑拘 , 而是治安拘留 。

首先 , 《公安机关就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 , 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或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 , 一律认定为枪支 。

刑法第128条规定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也就是说 , 由于杨某使用的、于某持有的只是汽枪 , 并非法上述规定的“枪支” , 因此两人均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枪支罪 。

其次 , 虽然两人所持有、使用的是汽枪 , 不构成犯罪 。 但具有杀伤力的汽枪属于管制枪支范畴 , 未经许可擅自持有和使用 , 属违法行为 。
【湖南岳阳,农妇被气枪误伤成轻伤二级,索要医药费却遇糟心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具体而言 , 杨某、于某未经许可非法携带、使用具有杀伤力的汽枪 , 并造成人员轻伤 , 不属于情节较轻的 , 但两人能够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罚 , 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 故公安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决定对两人处7日拘留处罚 。

最后 , 刑法第234条确实规定 , 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 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 , 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故意的 。 而过失的 , 只有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 , 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换而言之 , 由于杨某、于某的主观上是误以为当时出现了猎物 , 即其主观上是过失的 , 故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

3、那么卢某的医药费有保障么?

从民法上讲 , 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 一律评价为过错行为 。 而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得很清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 , 过错一方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所谓民事侵权责任 , 就是指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 , 应当承担被侵权人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责任 。

换而言之 , 不论行为人是被刑事处罚 , 还是治安处罚 , 只要其民事侵权事实成立 , 该他们赔偿的 , 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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