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朋友联系他以后,他已经答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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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我扔了!”北京 , 男子捡到一部手机 , 失主朋友联系他以后 , 他已经答应归还 , 并约好时间 。 没想到 , 失主又让另一位朋友联系男子 , 语气强硬 , 与男子发生争执 。 男子改称手机已经扔了 , 失主将男子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 。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 那天失主王某出去喝酒 , 一直喝到凌晨 , 迷迷糊糊地就把手机丢了 。 等发现以后 , 他急忙找了个女性朋友 , 让她帮忙拨打自己的电话 。
这个时候 , 手机已经被男子赵某捡到了 。 赵某接听了电话 , 说手机就在自己这里 , 但现在有点忙 , 和赵某朋友约好下午还手机 。 没想到到的是 , 王某怕赵某不还 , 又通过另一个男性朋友打电话过去 , 要求赵某赶紧还手机 , 语气十分强硬 。 而赵某也不甘示弱 , 双方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执 。 随后赵某说自己不管了 , 要把手机丢路边 。 王某随即报警 , 民警联系到赵某 。 赵某说 , 一会儿这个人说手机是他的 , 一会儿那个人说手机是他的 。 他也搞不清楚到底是谁的了 , 因为嫌麻烦 , 就把手机丢路边了 , 自己没有替王某保管手机的义务 , 让王某自己找去 。 王某十分生气 , 把赵某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手机款5988元 。 法院查明 , 这手机是王某在事发前三个月花5988元买的 。捡东西这个事情 , 要么不捡 , 捡了就有相应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所以 , 拾得人并不是像赵某说的那样 , 没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 当然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 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 , 也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现在 , 赵某因为返还手机事宜与王某发生争执后 , 未履行保管、返还义务 , 据赵某所说 , 他已经故意将手机丢弃 , 致使案涉手机下落不明 , 导致王某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 赵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具体的赔偿金额 , 王某主张按照购买价计算 ,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其损失价值应该按照赵某所述丢弃手机时的价值计算 。 因此 , 法院考虑王某购置案涉手机时的市场价格、实际支出及折旧情况 , 参照主要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价格 , 依法酌定王某财产损失为4000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4000元 。 同时 , 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法律规定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 赵某如果在捡拾他人遗失的手机后妥善保管、积极归还 , 则既说明其知法守法 , 也能够彰显其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 , 更不会发生本案 。 而王某亦应在赵某本已作出归还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直接与赵某友好沟通、诚恳致谢 。 在新时代的社会生活中 , 赵某要更加注重学法守法 , 信守承诺、互帮互助 , 王某也须注意沟通方式方法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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