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酒后驾车剐蹭到了路边停放的车子


湖南长沙,男子酒后驾车剐蹭到了路边停放的车子


文章图片


湖南长沙,男子酒后驾车剐蹭到了路边停放的车子


“酒是回家后喝的凭什么说我醉驾?”湖南长沙 , 男子酒后驾车剐蹭到了路边停放的车子 , 与车主没有谈拢赔偿 , 直接开车回了家 , 回家后又喝了点酒 , 民警上门后带他去验了血液酒精含量 , 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 做出处罚后男子不服 , 认为回家后也喝了酒 , 将处罚单位告上法庭!

贺先生晚上九点多 , 和两个朋友一起在市里的一家便利店门前喝了瓶125ml的酒 , 贺先生喝了有半瓶 , 喝完便驾车各自回家 , 在路上贺先生不小心蹭到了路边停在车位里的一辆轿车 , 车内当时无人 。



发生刮蹭时路边的车位都停满了 , 为了不妨碍其他车通行 , 他便把车挪到了不碍事的位置 , 然后打了车里摆放的车主电话 , 刘先生便赶过来与协商处理 , 交谈时刘先生闻出了贺先生嘴里的酒气 。

因为喝了酒 , 贺先生也知道肯定是自己的全责 , 自然也是更希望私了 , 但是刘先生索要的赔偿金额有点高 , 他接受不了 , 自己提出的赔偿金额刘先生也觉得太少 , 俩人没谈拢 , 何先生便留下一句:“你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 , 然后驾车回了家 。

见贺先生离开 , 刘先生便报了警 , 民警在向刘先生了解完情况后 , 便根据公共视频查找贺先生车子的去向 , 在一处居民楼下的停车位上找到了贺先生的车子 , 勘查后叫来拖车准备把车拖走 。

在楼上听到楼下有动静 , 贺先生便从窗户往外看了一眼 , 发现有人在拖自己的车 , 赶快下楼阻拦 , 民警见到贺先生后确定其有酒驾的嫌疑 , 于是将他带到去做了酒精检测 , 结果是血液酒精含量143mg/100ml 。 鉴定完之后民警认为其行为构成了醉驾 , 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 , 五年不得重考的处罚 , 并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 , 贺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事故纠纷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 , 贺先生全责 。 这个处罚决定对贺先生的影响很大 , 因为他是一名公交车司机 , 吊销驾驶证也就意味着失业 , 而自己还有一大家子人要养 , 而且他觉得这个处罚有问题 , 因为自己在回家后心情烦闷 , 又喝了二两自酿米酒 。 提出自己的异议后 , 并未对其处罚决定有任何影响 , 提起行政复议也维持了原来的处罚觉得 , 贺先生仍觉得不服 , 将处罚单位起诉至了法院 ,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觉得和行政复议决定 。 一审认定:贺先生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 , 或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 ,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依据处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 , 且在为贺先生做检测时依照程序及时封存保留了样本 , 符合程序 , 何先生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超过醉驾标准 , 是回家后又饮酒所致没有证据佐证 , 不予采信 , 驳回上诉 。 贺先生不服提起了二审诉求 , 此时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也有了结果 , 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 原因是证据不足 , 贺先生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到了二审院方 。
二审认为: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一致 , 相关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达到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的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在接受检验时分别在发生事故前后饮过二次酒 , 则发生事故时是否构成醉驾这一事实客观上无法查清 , 因这是由于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保护现场并当场报警的法定义务 , 导致其未能及时接受检验所致 , 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负责 。 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常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贺先生还是不服 , 提交了再审申请 , 除了《不起诉决定书》之外 , 还让自己的妻子出庭作证 , 自己在回家后又喝了二两米酒 。 而处罚单位答辩时称:发生交通事故后 , 驾驶员依法不得离开现场 , 贺先生离开现场违反法律规定;民警依照正常程序 , 符合法律规定对醉酒驾驶作出行政处罚 , 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 , 不以检方是否作为危险驾驶罪起诉为前提 。 适用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意见》第六条:嫌疑人在依法检查时 , 为逃避法律追究 ,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 ,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 , 应当认定为醉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