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解恨了!哈尔滨一男子长期性侵亲生女儿,判刑14年,撤销监护权】
太解恨了!哈尔滨一男子长期性侵亲生女儿 , 判刑14年 , 撤销监护权 。
张某是哈尔滨市人 , 他和王某结婚多年 , 育有两个女儿 。 2019年7月 , 王某无意间得知一则令其难以忍受的信息:2016年冬起 , 丈夫张某开始性侵大女儿小兰(化名) , 当时小兰还未满14岁 。 随着年龄的增长 , 小兰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 , 她向母亲告状 , 王某一气之下报了警 。 2020年2月 , 张某被判14年监禁 。 此后法院又作出判决 , 撤销张某监护小兰的资格 。 (来源:央视新闻)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令人震惊 , 怎么下的去手?
实际上 ,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 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强奸大多发生在继父和女儿之间 , 而亲生父亲和女儿之间的强奸却是少之又少 。 这是何等的禽兽才能做到的事情?
一、小兰年满14周岁后 , 张某虽未使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 但仍构成强奸罪
小兰未满14周岁时 , 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手段 , 亦不论小兰是否同意 , 均构成强奸罪 。
那么 , 如果小兰年满14周岁后 , 未经小兰同意 , 张某就与其发生性关系 , 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实中 , 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 。
针对这一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论处 。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对未成年少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因为这些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 形成心理上的压迫 , 不需要用暴力 , 甚至不需要胁迫 , 就能让未成年人就范 , 所以 , 在认定强奸罪时 , 不能考虑暴力胁迫 , 只要发生了关系 , 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
本案中 , 张某长期打骂妻子王某 , 王某性格懦弱 , 致使其女儿孤立无援 。 法院判决还认定张某“长期殴打、辱骂 , 使其产生了精神上的强迫 , 不敢反抗父亲的行为 。 ”因此 , 在小兰年满14周岁后 , 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 即使不以胁迫或暴力相威胁 , 也构成强奸罪 。
二、关于监护权的撤销
最终 , 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监护权 。
撤销监护权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法律制度 , 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法律制度 。
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法律体系 。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比较长 , 原文就不摘抄了 ,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翻一翻 。
根据该法 , 撤销监护权的先决条件包括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 比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包括虐待、性侵等 。
2、由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 。 可以提起申请的单位包括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有关的个人主要是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这个案子里 , 小兰的母亲就可以申请 。
3、由法院判决 。 撤销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 , 不能自行协商 。
三、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
1、撤销监护权后 , 被撤销监护权的人仍有义务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赡养费 。
2、被撤销监护权者 , 如与被监护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 且确有悔改表现 , 可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
但前提是 , 首先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 如果被监护人不同意 , 就无法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二 , 不能因监护人故意犯罪而撤销监护权 。 在这件案子里 , 张某强奸了小兰 , 导致监护权被撤销 , 所以她没有恢复监护人资格 。
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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