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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11时30分 , 上海黄浦 , 某医院内 , 发生一起砍人事件 。 据警方通报称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 迅速做出反应 , 并立即派出民警到场处置 。 随后民警在该医院门诊部七楼内 , 发现作案男子劫持了部分群众 , 犯罪嫌疑人与民警对峙期间 , 欲伤害人质和处警民警时 , 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制服 。 目前 , 4名受伤群众正在救治中 , 均无生命危险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据澎湃新闻报道的现场视频显示 , 有现场群众称伤者中 , 疑似有医生 。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无论行凶者持刀伤害的是什么人 , 什么身份 , 均不影响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来源:澎湃新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 人民警察面对正在行为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 , 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时 , 可以使用武器 。
以上所述武器 ,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
【上海黄浦,一男子在某医院内,持刀伤人致4人受伤】也就是说 , 如果检察院介入调查后 , 认定行为人当时已经作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行为的 , 那么民警开枪处置 ,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需要强调一点 , 民警在处警时开了枪的 , 依照法律规定 , 检察院是必须要介入调查 , 是否合法的 , 这一点 , 大家不要有抵触情绪 , 这是为了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措施 。
那么行凶男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呢?
从目前警方的通报来判断 , 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 具体如何区分 , 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 以及其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力度以及是否持续伤害被害人身体等来判断 。
总而言之 , 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 , 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 注意 , 即便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 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 但可以作为一个犯罪未遂的情节 。
当然 , 造成4人受伤的情节 , 也必定会从重处罚 。 另外强调一点 ,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泄愤 , 无差别持刀行凶的 , 那也将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有网友说 , 看到这个新闻 , 想起几天前发生在广西柳州的患者持刀杀死医生案 。 该网友所要表达的意思是 , 可能行为人是因治疗效果不好 , 才报复的 。
但笔者认为 , 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 , 其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 即便有诉求 , 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 , 表达诉求 , 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行为 , 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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