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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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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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虎豹不堪骑人心隔肚皮 。 休将心腹事说与结交知” , 人心难测海水难量 , 就算是最好的朋友 , 都不要随便相信 。 这个道理虽然简单 , 但却很少有人能够运用在生活中 。 大部分人轻易地相信他人 , 被骗钱财是小事 , 严重的还有可能失身丧命 。

2011年 , 北京就有一名女子因为过于轻易相信同事 , 惨遭对方侵犯怀孕 。 事后同事百般抵赖 , 好在警方通过高科技 , 提取到了女子胚胎中的DNA , 靠DNA比对的方法 ,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 最后将女子的同事绳之以法 。
时间回到2012年2月2日 , 这天下午两点左右 , 北京朝阳区警方接到报警 , 一名女子声称自己遭受了侵犯 。 经过询问民警得知 , 女子姓石 , 2011年曾和同事出去喝酒唱歌 , 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 。
【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石女士怀疑 , 自己喝醉后有人趁机对自己实施了侵犯 。 可她不能确定到底是谁 , 因为当时除了邀请石女士的同事外 , 还有一个做房地产的刘老板 , 两人都有犯罪嫌疑 。 甚至除了他们之外 , 有陌生人趁机对石女士图谋不轨也说不定 。
考虑到石女士报警时已经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 民警立刻提取了石女士的血液样本和胚胎的DNA , 并送到法医室进行检查 。 与此同时 , 民警找到石女士的同事郝某和刘老板 , 并对两人展开调查 , 询问他们案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

原来在2011年12月15日这天 , 石女士接到了郝某的邀请 , 说要带她去认识一个房地产商 。 这个房地产商就是刘老板 , 三人在朝阳区亚运村的一个KTV里见面 , 大家喝酒唱歌聊天 。
石女士声称 , 自己和郝某是认识两年多的老同事 , 因此对郝某非常信任 。 在KTV里 , 石女士想到身边有同事照顾 , 便没有考虑太多 , 放心的和刘老板一起喝酒 。 最后石女士喝了大半瓶红酒后 , 醉倒在KTV里 。
事后发生了什么石女士并不清楚 , 但郝某和刘老板却记得很清楚 。 郝某称他在石女士醉倒后 , 将石女士带去了酒店 , 并且是刘老板亲自将石女士背到酒店房间 。 刘老板却声称 , 自己把石女士背进房间后就立刻离开了酒店 , 并没有趁机对石女士做出任何不轨行径 。
两人各执一词 , 双方都否认自己侵犯了石女士 。 可石女士却坚决认为 , 自己醉倒后受到侵犯并导致怀孕 , 孩子的父亲一定是二人其中之一 。 好在民警利用胚胎DNA通过比对技术成功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

比对结果显示 , 石女士的同事郝某是胚胎生物学上的父亲 , 因此犯罪嫌疑人正是郝某 。 眼看证据确凿 , 郝某只能承认自己的确和石女士发生了关系 , 可他依旧否认自己构成QJ 。 在他看来 , 事发当时石女士并没有喝醉 , 并且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 。
明眼人都能看出 , 郝某这是在垂死挣扎 。 如果石女士真的是自愿发生关系 , 她为什么连和谁一起发生关系都记不清?郝某事先又为什么不敢承认 , 自己和石女士发生关系这件事?面对郝某的狡辩 , 法院给出了合理的判决 。
2012年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QJ罪为由 , 判处郝某有期徒刑4年 。 郝某不服提出上诉 ,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一审证据确凿 , 事实清楚 , 判决合理 , 因此驳回郝某的上诉要求 , 维持原判 。 那么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

构成QJ罪有两个重点 , 一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另外一个就是采用强制性手段 。 其中违背妇女意愿是重中之重 , 只要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 , 无论行为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 , 都构成犯罪 。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一般是以妇女是否进行反抗为标准 。 只不过反抗的内容不仅限于肢体上的抵抗 , 还包括呼救、拒绝、求情、指责等 。 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 , 在特殊情况下 , 即使被害人失去了反抗的前提 , 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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