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醉酒打车,用黄金项链当车费,酒醒后司机说扔了


男子喝醉酒打车,用黄金项链当车费,酒醒后司机说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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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醉酒打车,用黄金项链当车费,酒醒后司机说扔了


广东 , 黄先生喝多了酒 , 打车的时候 , 发现没钱付40元的车费 , 随手拿岀自己价值20000多元的黄金项链给司机 , 告知司机等三分钟 , 如果三分钟后等不到就互不相欠 , 第二天黄先生才想起要拿回项链 , 司机以为是假的丢垃圾桶了 , 黄先生便报了案 。




前段时间 , 黄先生和朋友聚会 , 因大家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 , 难免多喝了几杯 , 最后散场的时候 , 黄先生明显的是喝得有点多了 , 于是选择了打车 。

在付款时 , 黄先生发现没有带现金 , 没有想到手机也付不了 。 没有办法 , 他就把脖子上的金项链给了司机 , 告诉司机等他三分钟 , 如果三分钟后没有拿钱出来 , 他们双方之间就一笔勾销 , 而司机魏师傅也答应了 。

而黄先生下车之后又拦了第二辆车 , 魏师傅追了过去没有追到 , 就在车上等了一会 , 没有等到黄先生就把车开走了 。



第二天当黄先生酒醒之后 , 才想起自己把20000多的项链给了魏先生 。 为了拿回项链 , 连忙报了警 。 后来查询到出租车的车牌 , 联系上了魏先生 。

没有想到魏先生告知他已经把项链扔了 , 表示黄先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因为当初说好三分钟拿钱出来 , 否则就当把项链作为车费 。 而他也把项链拿回了家 , 他妻子觉得是假的就扔到垃圾桶了 。

魏先生的答复黄先生无法接受 , 他觉得魏先生就是在敷衍自己 , 他表示自己的项链是一件贵重物品 ,哪能随便扔掉   , 于是黄先生向调解员求助。
调解员再次联系了魏师傅 , 而这一次魏师傅说黄先生有逃单的行为 , 他怀疑黄先生根本就没有喝醉 , 否则不会半路下车又拦第二辆车 , 而黄先生也提供了被烧过一头变黑项链的照片 。
同时魏师傅妻子也电话告诉调解员 , 魏师傅拿回项链的时候 , 想验证一下项链的真假 ,于是他们运用火烧的办法试验 , 发现被火一烧就变黑 , 觉得是假的 , 也肯定黄先生不会回来拿项链 , 就顺手把项链丢垃圾桶了 。



而黄先生听到魏师傅质疑项链是假的 , 非常气愤 , 拿出了项链的保障单 , 上面有价格和地址等详细信息 , 也表示可以找店家开具证明 。

黄先生也表示不理解 , 魏师傅作为一名司机 , 在遇到这种突发情况下不上报公司 , 私自处理顾客的贵重物品是否符合规定 。

带着这个疑惑 , 调解员也询问了魏师傅所在公司 , 而负责人对此事避而不谈 。 无奈把这事反映给了交通管理部门 , 他们表示警方已经介入 , 他们也无法确定魏师傅的行为, 表示他们会积极配合警方。

魏师傅作为一名司机 , 顾客把项链作为抵押物 , 其实是有保管的意思 , 虽然没有按照约定付车费拿回项链 , 但是魏师傅也不应该私自处理了 , 那么 , 从法律层面来说 , 如何定性魏师傅的行为呢?

在一天时间魏师傅就把黄金项链丢掉 , 黄先生是存在质疑的 , 他认为魏师傅是不想归还项链 , 想把项链占为己有 , 如果真的存在这种行为 , 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黄先生的项链价值20000多元 , 属于数额较大范围 , 行为人将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
【男子喝醉酒打车,用黄金项链当车费,酒醒后司机说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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