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236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些人与14-16周岁女性发生关系构成犯罪】有前款行为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也就是说 ,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
这个罪名就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主体是特殊主体 , 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这些人员包括男性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老师、医生等特殊职责人员 。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 ,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恶劣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如果是违背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意志 , 那当然是构成强奸罪了 。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也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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