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赵女士是银行的VIP客户 , 因为手里有点闲钱 , 银行的工作人员便经常向赵女士推销理财产品 , 但因为担心赔钱 , 赵女士一直没有购买 。
事发当天 , 赵女士来到银行办理业务时 , 银行柜员向赵女士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 , 保本保息 , 最低收益保障9.18% , 每年存10万 , 连续存5次 , 五年后支取 , 感觉到收益不错 , 赵女士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签订了理财协议 。
5年过后 , 赵女士来到银行想取回自己的50万 , 外加利息 , 可没想到银行称赵女士买的不是理财 , 而是保险 , 赵女士直接傻了眼 , 自己从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保险 , 这5年也是一直在银行存钱办理业务 , 为何平白无故就变成了保险呢?
在满脑困惑之下 , 赵女士找到银行 , 要求其退还50万本金 , 并支付自己利息 , 但银行方面认为赵女士胡搅蛮缠 , 直接不搭理赵女士 , 一气之下 , 赵女士将银行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 要求双方退还自己本金及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本案中 , 赵女士声称自己被骗 , 就要提供相关方面的证据 , 所以在法院审理阶段 , 银行就要求赵女士提供被骗的证据 。
但让一个储户提供证据 , 无异于难上加难 , 毕竟不可能每次去银行 , 都要录音录像 , 不仅不合乎常理 , 想必银行方面也不会影响 。
所以就本案而言 , 举证的责任应当落实到银行方面 , 而非赵女士个人 。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面对赵女士的起诉 , 银行方面将责任推到了保险公司 , 理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 , 银行虽然卖保险 , 但全都是在保险公司的授权下进行 , 现在双方有争议 , 赵女士起诉的应当是保险公司 , 而非银行 。
不得不说 , 银行的辩解有一定道理 , 但本案却略有不同 , 因为本案可能涉嫌到银行与保险公司合力欺骗客户的情形 。
《民法典》164条规定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本案中 , 赵女士的保险 , 系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 , 现在双方有争议 , 可能涉及到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 所以起诉银行也符合法律规定 。
【女子接受银行推荐投资理财产品,理财竟然变成了保险,一纸状告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
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
可在本案中银行有两个明显违规的点 , :
一是赵女士提出确实在银行的网点看到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人员存在违规驻点的行为;
二是向赵女士销售理财的柜员 , 并没有代理从业资格证 。
所以赵女士认为 , 银行方面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了赵女士办理保险时签名的保单、风险提示语句 , 但法院经过鉴定发现 , 都不是赵女士本人亲自填写 。
对此 , 法院认为 , 虽然赵女士办理理财或者保险 , 均系为了获得收益 , 但理财转为保险 , 赵女士将面临不确定的收益风险 , 现在银行、保险公司列举的证据 , 足够证实 , 赵女士本人并没有签字 , 所以保单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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