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为九年前的她,寻求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


案例分享:为九年前的她,寻求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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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为九年前的她,寻求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


来自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武某军称:2013年6月6日自己的侄女武某泽在秦皇岛市汤河公园被人谋杀 , 自己和家人至今未能获得一个了解该案件真相的机会 。 2020年自己的二哥也因为此事真相不明 , 伤心过度 , 选择了自杀身亡 。 在多次向秦皇岛市相关单位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过程中 , 不是说时间太长了不处理 , 要么就是不接电话 , 得不到及时的反馈处理 。

武某军陈述:自己在追究真相的这几年中 , 一直向相关单位反馈 , 但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 因此在此呼吁 , 希望能就这个案件 , 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 能够给自己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 。
九年前的案子 , 无论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 , 如果当时已经立案的 , 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 , 时效一直未重新开始计算 , 因此 , 从理论上讲 , 再起诉没有问题 。 不过 , 在现实中 , 除了刑事案件外 , 九年不作处理的可能性太小 , 如果当时已经有了处理 , 自处理结果宣布之时开始 ,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案件审结后 , 无论是刑事 , 民事 , 行政案件 , 只要有证据证明系冤假错案 , 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司法审判监督程度 , 要求再审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 , 经过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 , 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予以立案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 , 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 , 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 , 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 ”
武某军表示:自己的侄女已经去世九年多了 , 自己没有别的请求 , 希望能够早日破解真相 , 能够早日告慰侄女和哥哥的在天之灵!尽管以后的岁月会充满坎坷 , 但是仍然相信正义会永存!(图片来自互联网)

来源:微博
https://m.weibo.cn/status/4751612827145009?wm=3333_2001&from=10C3393010&sourcetype=weixin&f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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