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亲失败,又偶遇女方并与其结婚,媒婆索要礼钱未果告上法庭


男子相亲失败,又偶遇女方并与其结婚,媒婆索要礼钱未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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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相亲失败,又偶遇女方并与其结婚,媒婆索要礼钱未果告上法庭


“媒婆的单 , 你也跳?”广东翁源 , 男子找村里的媒婆介绍对象时 , 承诺如果相亲成功 , 则会包9999元红包给媒婆 , 当时没成功 。 媒婆后来得知二人走到一起后 , 遂找男子讨要媒婆钱未果 , 事后媒婆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男子兑现承诺 。
(案例来源:广东翁源法院)
事情发生在农村 , 35岁男子柯某长年到广州打工 。 回老家过春节期间 , 柯某在家人的催促、牵线下 , 认识了村里长期帮人寻找对象的媒婆张某 , 并与其约定 , 如果事成 , 可包9999元红包给张其 。

后经张某介绍 , 柯某认识邻村女子何某 , 但当时二人因都不满意 , 而未能成事 。
可巧合的是 , 后来柯某在参加亲戚婚宴时 , 偶遇了何某 , 并与其互留了联系方式 。 二人经过深入了解对方后 , 便出人意料地走到了一起 。
媒婆张某得知此事后 , 自然就不爽了 , 她认为柯某是为了省媒婆钱 , 当时才故意说不满意的 , 所以柯某必须兑现承诺 , 把媒婆钱付了 。
但柯某却认为自己是因为缘分才与何某 , 走到一起的 , 这与张某没有关系 , 所以这媒婆钱不该付 。
张某经多次上门催讨未果后 , 先是报警求助 。 后来民警告诉他 , 这是民事纠纷 , 要她去法院寻求解决的办法 。
张某到法院了解到相关法律流程后 , 一纸诉状 , 将柯某告上法庭 。
在法庭上 , 张某说其与柯某之间的约定 , 从法律上讲 , 其实就是合同关系 。 根据二人之前的约定 , 只要柯某与何某走在一起 , 其就算履行了合同义务 。 因此柯某需要履行约定 , 支付其酬劳9999元 。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乍一看 , 张某的辩解 , 好像没有问题 , 事实上她与柯某之间 , 确实有过这个约定 , 然而事实上 , 柯某与何某确实也走到一起了 。

根据民法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本案张某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 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
换而言之 , 如果柯某不能举证其和何某走在一起 , 是与张某无关的 , 那么柯某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 即败诉 。
可柯某现在只能证明 , 其是在相亲失败后的一段时间里 , 才与何某互留联系方式 , 并走到一起的 。 但他并不能证明二人是否真的偶遇 , 亦未能证明二人是否因之前在张某的作用下 , 留有印象 , 才促成二人在一起的 。
换句话说 , 就是柯某并不能证明张某在其与何某的事情中 , 没有起到作用 。
案子审到这 , 两边都有道理 , 很难分清真假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就需要以生活常识和经验去判断了 , 即民法所述的高度盖然性 。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以上规定 , 实际上就是说 , 当法官也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 去分清谁对谁错的时候 , 只能根据谁的主张更可信 , 实际上事情更有可能是怎么发展的 , 来作出判断 。
或许是双方都知道自己没有把握 , 一定能赢这场官司 。 因此最终二人同意调解 , 条件是柯某支付张某2888元 。
那么大家认为 , 柯某该付这个钱么?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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