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啊 , 再去偷东西!”男子提议再次盗窃时 , 遭到另一男子拒绝 , 二人发生争吵后 , 另一男子报警 。 近日 , 发生了这样一件稀奇的案件 。
吴某和邹某 , 二人整天无所事事 , 这天二人又因没钱凑在一起 , 商议去偷点东西 , 二人走到一小区某广告图文快印店门口时 , 见店门未锁 , 于是吴某在门口望风 , 邹某进入店内翻找财物 , 从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135元及一把电动车钥匙 , 随后二人将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启动骑至邹某的家中 , 予以窝藏 。 吴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晏某 。
几天后 , 吴某再次提议去盗窃 , 邹某当场拒绝 , 二人由此发生争吵 , 邹某一怒之下 , 选择了报警 。 民警出警现场 , 二人主动向民警交代了盗窃事实 。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邹某和吴某的行为算是投案自首吗?
释案说法 , 邹某和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男子提议再次盗窃,遭到拒绝后争吵,另一男子:报警,谁也别偷了】盗窃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吴某和邹某因没有钱 , 二人深夜进入未上锁的门市内 , 偷走现金135元及电动车一辆 ,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吴某和邹某共同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 均起到主要作用 , 系共同犯罪 , 并不区分主从犯 。
邹某和吴某因再次实施盗窃发生争吵后 , 邹某主动报警 , 且在民警到达现场后 ,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邹某的行为是自首 , 依法应从轻处罚 。
吴某在被抓获时 , 并不知道邹某选择了报警 , 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 , 因不属自动投案的情形 , 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可认定为坦白 , 可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和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 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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