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人编贩毒有期徒刑三年,没开除办了退休领导做的合规吗?

因有从事人员惩戒工作的经历,比较熟悉相关的政策,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

先说结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人,未开除公职还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先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地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

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的、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截止目前依然继续有效的部门规章,当然也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常明确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常清楚:因贩毒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给予开除处分,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当然,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人,单位也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终止其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相应地停发工资 。这是必须执行到位的 。

二、必须开除而没有开除的,肯定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当然也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 。

《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以上规定,应该给予开除处分而没有开除的行为,当然是工作上严重的失职行为 。对此问题的形成,工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该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当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即人社局,都要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

因此,应该实事求是地查清该问题形成的具体原因和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定错误的具体性质,并依法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否则,国家政策就成了一句空话 。

在此基础上,严格地按照政策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取消该工人的退休待遇 。

可以肯定地说:这样做,不仅仅是简单的不合规行为,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严肃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给予处分 。

【事业单位工人编贩毒有期徒刑三年,没开除办了退休领导做的合规吗?】总之一句话: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因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甚至渎职,违法享受本来不应该享受的退休待遇,这是对人民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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