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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湖北黄石 , 女子阚某因丈夫余某长期家暴 , 遂提起诉讼离婚 。 在离婚诉讼期间 , 二人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 负责审理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 , 在上门查看房屋情况离开后 , 余某手持斧头在电梯口将阚某堵住 , 并对其进行砍杀 。 余某作案后 , 投案自首 。 两天后 , 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
【湖北黄石,男子在离婚诉讼期间持斧头砍杀妻子五分钟,被判处死刑】
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余某 , 去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2022年3月7日 , 一审法院认定余某具有自首情节 , 但仍判处其死刑 , 剥削政治权利终身 。 一审宣判后 , 余某当庭表示对结果有异议 。 (来源:豫视频)
据悉 , 余某与阚某结婚后 , 生下两个女儿 。 之后阚某边打工边照顾孩子 , 余某不仅很少给家用 , 还长期家暴妻子 。 妻子忍无可忍之后 ,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 , 余某当庭认错 , 并承诺会改过自新 。 可不曾想 , 法院决定给他一次机会后 , 他不仅不珍惜 , 还继续任意妄为 。 随后阚某再次起诉离婚时 , 便发生本案 。
本案余某以杀人为目的 , 持斧头砍杀阚某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没有异议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那么为何法院既然认定余某系自首 , 还会判处其死刑呢?
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后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 注意 , 只有在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 , 才可以认定为自首 。
《刑法》第67条规定 , 具有自首情节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需要强调的是 , 刑法对于自首从轻的描述系“可以” , 而非“应当” 。 在司法实践中 , 当行为人主观恶意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与影响极其严重等不足以从轻时 , 法院一般会决定不从轻处罚 。
具体到本案中 , 从余某手持斧头对阚某持续砍杀长达五分钟来看 , 其主观恶意是极深、手段是极其残忍的 , 因此一审法院选择不从轻 , 也是情理之中 。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 , 不服判决结果的 , 可在收到判决书后 ,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目前 , 余某当庭表示有异议 , 那么其就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 方视为有效 。
其实本案最令人唏嘘的是 , 余某与阚某的两个女儿 。 从目前的结果来看 , 两个孩子因父亲的行为 , 同时失去父母的后果 。 这对于年龄尚小的孩子来说 , 无疑是巨大的伤害 。
最后 , 希望余某与阚某的的家人 , 以后能够善待这两个孩子 。 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 余某的错 , 不能让孩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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