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认定债务人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务人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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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该条规定了债务人婚前个人债务可以转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 据此 , 债务人婚前个人的债务原则上与其配偶无关 ,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 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就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可见 , 债权人欲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 , 即证明债务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能予以认定 , 今天我们结合最高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案件来进行分析 。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05年4月 , 马建宏、马兰英、马占华三人以实物出资成立甘肃建宏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皮业公司) , 马占华180万元占31.04%股份 。 此后至2006年间 , 马建宏多次向飞宏公司借资金周转 , 并由马兰英、马占华、建宏皮业公司提供担保 。 2012年10月15日 , 马艺桐与马占华登记结婚 。 后因马建宏未能及时还款形成诉讼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占华所负担的是保证之债 , 其仅为保证人 , 并非借款人 。 飞宏公司所举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案所借款项用于马艺桐与马占华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亦不能证明系因马艺桐与马占华共同生活和生产而产生的担保之债 , 故判决马艺桐不承担还款责任 。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院再审认为:马占华向飞宏公司提供担保在前 , 马艺桐与马占华登记结婚在后 。 因此 , 飞宏公司如主张马占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就应当举证证明案涉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即使如飞宏公司所述 , 马占华与其父母马建宏、马兰英三人为建宏公司股东 , 建宏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案涉借款 , 毕竟不同于案涉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 , 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 故原判决以马占华所负债务设立于婚前以及该债务系担保债务为由 , 未支持飞宏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从最高院的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 最高院认为:在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情况下 , 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如何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则要分析该债务本身能否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 。那么 , 如何认定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 , 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 , 应当结合债务人婚前举债的目的、举债之后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 。 如果一方婚前借款用于购置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的房产、车辆 , 或婚前举债进行的投资行为 , 可以视为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利益的行为 , 应当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 。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务人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 , 需注意的是 ,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不应严苛要求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 否则有可能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 如果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借款发生时间、债务人结婚的时间、债务人为结婚所购置的大量物品或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利益的投资等行为 , 应当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 该个人债务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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