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人口在国外会面临什么处罚?


贩卖人口在国外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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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人口在国外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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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热点事件之所以值得我们去关注 , 不仅仅是因为这件事背后所折射出个体的灾难与困苦;更重要的是 , 这还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即便在21世纪的今天 , 人口贩卖问题依然存在 。
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它未来是否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这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
罗翔曾经在普法视频中调侃般说了这样一个例子:买一个大活人受到的刑事处罚比买一只珍稀野生动物还要轻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是: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甚至死刑 , 这是针对拐卖一方所作出的判决 。
而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一方 , 在2015年之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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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单列第一款规定:收买或拐卖的妇女、儿童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此外 ,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 并有强碱、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 , 可以数罪并罚 。 也就是说 , 如果仅仅只是单一罪成 , 收买被拐者最高只会判刑三年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罗翔所说的买一个大活人受到的刑事处罚的确比买一只珍稀野生动物还要轻 。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 , 在拐卖人口罪量刑方面 , 对买方和卖方的最高刑罚明显不匹配 , 司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 而且地方部门在执行中往往都是从轻、甚至不予处罚 , 因此建议应该提高对买方的量刑 。
而在过去呢 , 还有这样一个说法 。 罗sir之前也一直比较相信这样一个说法 。 有学者是这样说的 , 如果一旦加大对人口贩卖罪行的力度 , 这很有可能变相增加对贩卖人口妇女、儿童的隐形风险 。
但真的是这样吗?
不好说 。
过去很多人的确信奉这样一个说法 , 那就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 这话本质上说的是什么?结婚别管你们夫妻俩是不是真喜欢 , 只要结了婚 , 尤其是对女性而言 , 大体上你就认命了 , 尤其是等你有了孩子以后 , 别管你是不是被拐卖来的 , 你就该肩负起当母亲和做妻子的责任 。
这是过去传统上的认知 。
但是在今天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 男女双方现在很难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退让 ,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也在今天慢慢站不住脚了 , 这一点从离婚率的上升就可以看得出来 。
但另一方面 ,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 依然会有被拐卖的妇女“认命” 。 尽管这是少数 , 但在今天来说 , 依然会有这样的现象 。
当然了 , 造成这一现象的成因也绝对不是单一的 , 而是多种多样的 。 这里面既有重男轻女导致的男女比例不协调的原因所在 , 也有经济收入不匹配的穷在作怪 。
为什么要去买人呢?答案很简单 , 第一是没经济条件去慢慢谈恋爱结婚;第二就是当地女性太少 , 这就导致了相亲市场难以做到人人皆有 , 往往是“价高者得” 。
在我的家乡至今还有一个说法 , 嫁女儿被称之为“打发出去” 。 为什么要叫打发出去呢?过去有分家这个说法 , 女性嫁出去了就难以顾及到娘家 , 无法在经济上提供有利的支持 , 对于这种“赔本的买卖” , 自然就应该“打发出去” 。
21世纪的今天 , 拐卖人口依然存在 , 这背后说明了什么?重男轻女的传统思维在今天依然还有空间 , 经济上的极度不平衡也依然存在 , 受教育普及的程度依然有待加强 。
今天的我们很难想象把一个人用铁链关起来失去行动能力 , 自然也就无法想象 , 拐卖两个字的背后 , 到底潜藏着多少的不堪和黑暗 。
我们见惯了车水马龙文明发达的大城市 , 自然难以想象 , 拐卖人口能够跨省协同作案 。 在这里找到人 , 又能够在几百乃至上千公里的地方找到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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