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修正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康暮鸵谰荩?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ㄊ视梅段В?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下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第三条?。ü芾聿棵牛?
上海市城市交通部门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和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修管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业务上受市修管处指导 。
本市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 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喽郊觳椋?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时 , 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敌砜芍贫龋?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或者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修管处和区、县修管所(以下统称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许可 。
企业被吊销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不满1年、个体工商户被吊销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不满6个月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 。第六条?。ㄉ昵胱柿希?
申请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 , 应当向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
(三)从业人员技能证书和名册;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检定证明;
(五)资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从事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非营业性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 , 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 。第七条?。ㄉ昵牒蜕笈?
需要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 , 应当向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车辆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ň惩庾橹⒏鋈说纳昵牒蜕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直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üど趟拔竦羌牵?
取得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 凭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ň段П曛九频男遥?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 , 应当将标明维修检测范围的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ū涓胄担?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需要合并、分立以及变更维修检测范围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在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备案 。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维修检测许可证件的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歇业手续 。
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需要注销或者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汽车修理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证明、相关设备和设施的购置证明等;
2、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3、审核和颁发许可证:在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
办理汽车修理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申请表:需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加盖个人及单位的公章;
2、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需要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人员证书: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修理设备清单: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的修理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修理工人员名单: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修理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工作场所租赁合同: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的工作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汽车修理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综上所述,在办理汽车修理许可证时需要认真核实各项申请材料和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 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 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 , 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 将其中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修改为“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 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十、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 , 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十三、删去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
【2001修正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 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