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扬州市扬城公证处】

文章插图
一、办理条件
⒈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
⒉非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⑷原执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
二、办理材料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4、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文章插图
推荐阅读
- 扬州证明商事合同公证收费标准
- 扬州公证员怎样申请免职 扬州市公证处办事大厅
- 扬州公证员办理任职所需材料 扬州公证员办理任职所需材料清单
- 扬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扬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在什么地方
- 扬州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处权利
- 扬州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扬州市公证处收费标准
- 扬州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劳动监察的主要方式 扬州劳动监察电话
- 扬州劳动保障监察采取调查方式 扬州市劳动
- 扬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投诉方法 扬州市劳动保障局
-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指南 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局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