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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如下: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处罚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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