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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子女的探视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对子女的探视权还是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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