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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 , 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冷静期”30天怎么算?
【东莞离婚冷静期是多长时间 东莞离婚手续有没有冷静期】在实际操作中 , “离婚冷静期”的30天,到底是怎么算的?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就是从你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 。”
此外 , 如果赶上节假日,就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视同撤回离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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