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证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 。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 , 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 。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 。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 。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已经认证的发票可以作废吗】该规定所称抄税 , 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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