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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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
牵连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牵连犯的依据是什么,牵连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比如说,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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