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转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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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 。转让指的是经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包则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从事经营,转包后原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对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的经营权进行交换;入股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指的是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且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林地转让需要缴纳什么税法律分析:1、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2、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林场转让怎么办,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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