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

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

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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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
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日本 。
一、英美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 。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
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
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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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有着多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日本、泰国等.
英美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和中国有啥不同加拿大保持了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 。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此外的9个省和3个地区,均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普通法系则强调遵循先例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以普通法为特征的 。
加拿大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内容 。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商法为主 。
加拿大的宪法1于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 。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重申了加拿大的双重法律体系,还包括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 。
加拿大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除魁北克外) 。现行联邦法院分为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 。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也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 。
加拿大的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联邦、省或领地政府通过的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均属无效 。加拿大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 。《1982年宪法法案》规定,加拿大宪法包括该法案及该法案所指的30项法案、决议和命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867年宪法法案》),以及任何这些法案的修正案 。【拓展资料】
然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份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并在针对1998年魁北克省分裂的《对魁北克脱离联邦咨询意见的回复》(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确定了四项“支持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被列为宪法的不成文要素,即联邦制、民主、宪政与法治,以及尊重少数群体 。
【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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