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样补办,土地确权证丢失去哪个部门补办手续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样补办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样补办,土地确权证丢失去哪个部门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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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办理流程及所需证件资料如下:
1、本人申请书
2、本村介绍信
3、本人提供的在县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地市级以上报刊的公告、声明的相关手续 , 同时应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4、原“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5、乡(镇)经管中心重新填写并编码、盖章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
6、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 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
7、确权机关: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 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 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 , 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土地确权证丢失去哪个部门补办手续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确权登记机关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
办理流程及所需证件资料如下:
①本人申请书;
②本村介绍信;
③本人提供的在县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地市级以上报刊的公告、声明的相关手续 , 同时应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④原“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⑤乡(镇)经管中心重新填写并编码、盖章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 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发证机关:为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包方全称: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 具体填至(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 如经济合作社;承包方代表姓名:记载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
承包方式:一般为家庭承包方式 , 或其他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承包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 , 承包期为30年;
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承包的 , 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 , 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 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
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 , 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
2、承包地块情况:地块名称:承包地所在的地方土名;实测面积:测绘公司实测公示确认的面积数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地块 , 应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四至:承包地块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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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怎么补办?需要些什么?法律分析: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确权登记机关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土地确权证丢失怎么补办农村土地确权证丢失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 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 , 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的证书称为土地确权证 。土地确权证如果丢失 , 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办理流程为:1、本人申请书;2、本村介绍信;3、本人提供的在县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地市级以上报刊的公告、声明的相关手续 , 同时应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4、原“换发农村土地确权证申请表”的复印件;5、乡镇经管中心重新填写并编码、盖章的“换发农村土地确权证申请书” 。确权颁证之后 , 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 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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