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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一名年轻女子去商场试衣间试衣服,谁知,刚进去脱下上衣,就过来两个男孩掀起帘子玩耍】

“他还是个孩子!”河南信阳 , 一名年轻女子去商场试衣间试衣服 , 谁知 , 刚进去脱下上衣 , 就过来两个男孩掀起帘子玩耍 , 女子要求男孩离开 , 但是男孩不听 , 女子就斥责 , 谁家的孩子这么没有教养 。 万万没有想到 , 孩子的母亲不仅不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 , 竟然辱骂女子 , 说女子从事特殊职业 。
女子非常气愤 , 便拿出手机进行拍摄 , 不料 , 孩子的母亲冲过来 , 抢走女子的手机 。 所幸商场工作人员及时过来制止了双方可能发生的冲突 。
不过 , 孩子的母亲自始至终认为她的孩子没错 , 拒不道歉 , 认为女子太上纲上线了 , 而女子认为男孩固然年龄不大 , 但是个子已经不小了 , 有了性别意识了 , 因此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在网上 。
目前 , 当地公安机关回应 , 已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
1、网友评论 , 有什么样的熊孩子就有什么样的熊家长 。 确实如此 , 面对孩子犯错 , 作为母亲不仅不及时制止 , 且辱骂对方 , 不能让孩子认识到错误 , 影响非常不好 。
常言道 , 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 , 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 。 所以真不知道孩子母亲怎么想的 , 正所谓“惯子如杀子” , 这样教育孩子 , 孩子以后走上社会肯定会吃大亏 。
2、本案两个孩子由于年龄太小 , 无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 但是其母亲当面辱骂女子从事“特殊职业” , 却属于公然辱骂他人 , 已经涉嫌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所谓侮辱他人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 侮辱的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
具体到本案 , 孩子母亲辱骂女子从事“特殊职业” , 虽然没有说“特殊职业”什么意思 , 但是现场群众都懂得孩子母亲的意思 , 其在商场辱骂他人 , 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 已经涉嫌违法 。
3、除此以外 , 由于孩子侵犯女子隐私权后 , 其母亲没有及时阻止 , 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 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具体到本案 , 女子除了可以要求孩子母亲赔礼道歉以外 , 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 民事赔偿首先在孩子财产范围赔偿 , 不足由家长支付 。
有人疑惑 , 这么小的孩子哪来个人财产 , 大家知别忘记 , 亲朋好友给孩子的压岁钱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 。
4、本案女子除了追究孩子及其母亲的法律责任以外 , 商场也难辞其咎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女子去试衣间换衣服 , 由于试衣间挂的是帘子 , 女子又是独自一人 , 店家就应该安排工作人员在旁边 , 以防其他人走进去 , 尤其是女子第一次斥责男孩以后 , 店家更应该及时出面制止 , 但是却没有 , 所以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后 , 警方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 希望警方尽快查明事实 ,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
同时 , 该案也提醒人们 ,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 对孩子的成长非常关键 , 所以一定要做好引导作用 , 不能让孩子从小形成错误的认识!
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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