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


山东潍坊,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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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


【山东潍坊,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山东潍坊 , 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 , 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 , 不仅身中数刀 , 头部也被铲子击中 , 差点昏了过去 。 幸得其他业主阻拦 , 谭先生才捡回了一条命 。

谭先生是做餐饮的 。 事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 , 谭先生提前开车回家 , 到了小区地下车库时 , 看到一辆私家车停在了消防通道上 , 对来往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影响 。 谭先生找到私家车车主卢某留下的电话 , 要求其下楼挪车 。



没过一会儿 , 卢某便下了楼 , 但态度和语气很不好 , 还指责谭先生多管闲事 ,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 没过多久 , 二人在电梯门口再次相遇 , 并再次发生了口角 , 紧接着便互相推搡起来 。

突然 , 卢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小刀 , 直接在谭先生的胳膊上划了一刀 , 伤口很深 。 谭先生见对方有刀 , 便捂着胳膊逃到了小区的路面上 , 鞋掉了也顾不上了 。 可谭先生毕竟有伤在身 , 他很快就被卢某给追上 , 又被砍了4刀 。



有两名业主看到谭先生被砍 , 便立即前来阻止卢某 , 而谭先生则继续逃跑 。 谁知卢某一个闪身绕过了两名业主 , 接着抄起地面一把铁铲向谭先生追了过去 。 谭先生捡起一块砖头试图自卫 , 但被卢某给拍掉了 。 很快又有几名业主赶来阻止卢某 , 谭先生这才得以脱身 。 后谭先生被送医救治 , 并做了5个小时的肌腱缝合手术 。 后经鉴定 , 谭先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 卢某到案后 , 警方发现卢某有前科 , 是在2012年因故意伤害被判了1年有期徒刑 。 之后 , 检方就此案提起了公诉 , 并建议对卢某量刑一年 。 目前 , 法院已作出判决 。


1、此事一出 , 有不少网友表示 , 谭先生虽然没有做错 , 但有更好的方法 , 就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 对卢某进行警告或罚款 。 而且举报可以是匿名的 , 卢某根本找不到是谁举报的 。

《消防法》第28条规定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消防法》第60条规定 , 个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我们认为 , 网友们说得很有道理 。

首先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在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时 , 应当先判断这个违法犯罪行为 , 有没有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 。

如果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 那么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上前阻止 。

比如:谭先生在被卢某追砍时 , 多名业主上前来制止卢某的行为 。

如果在短时间内不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那可以采用比较缓和或稳妥的方式 。

比如:谭先生可以拍下卢某的车牌 , 以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证据 , 然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

值得注意的是 , 卢某违法在先 , 谭先生即便是偷偷举报 , 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 也不存在什么阴险不阴险的 。

2、卢某的行为为何是故意伤害罪 , 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在刑法中 ,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认定 , 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加以考虑 。

本次事件中 , 卢某和谭先生素不相识 , 只是因为一点口角而发生了伤害事件 , 缺乏故意杀人的动机 。

另外 , 卢某虽然砍了谭先生多刀 , 造成了轻伤二级的伤情 , 但谭先生受伤的部位均非要害部位 。 这也说明了 , 卢某没有杀害谭先生的动机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检察院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妥 。

3、检察院建议量刑1年 , 这轻了吗?

首先 , 谭先生的伤情是轻伤二级 。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司法实践中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 还要区分是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 。 其中 , 轻伤一级以1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轻伤二级以1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

本案中 , 谭先生的伤情是轻伤二级 , 所以在1年有期徒刑以上加以考虑 。

其次 , 卢某虽然有前科 , 但不是累犯 。

《刑法》第65条规定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 ,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 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 是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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